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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005038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7.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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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徐圩新区分局会签关于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六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一是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指派业务水平精湛的办案骨干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充分考虑涉黑涉恶案件的复杂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沟通,做到快速、精准。二是健全信息互通机制。指定专人进行信息对接,每月就涉黑涉恶案件数据进行一次梳理汇总。对于一般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提捕前3日、移诉前10日向检察机关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在提捕前7日、移诉前1

2、5日向检察机关通报,并提供案件相关的文书、证据材料。三是健全提前介入机制。明确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介入时间以及介入职责。介入案件的检察官可以听取案件根本情况介绍,查阅侦查卷宗材料,观察犯罪现场,参与案件研究讨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侦查方向以及证据收集与固定提出意见建议,催促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建立案件明示制度。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当在提捕书、起诉意见书上加盖属于涉黑涉恶标志,以便识别,并应当在提捕书、起诉意见书中对案件具有涉黑涉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阐述。检察机关认为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可以针对案件进行会商。五是建立全程跟踪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情况建立专门台帐,定期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已批捕但认为证据相对薄弱的案件,可以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帮助侦查机关完善相关证据。对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定期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催促公安机关及时补证。六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检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共同分析研判,确定下一步工作方向,形成工作合力。喜欢作者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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