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标准确定 。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 2
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 据此,职工日工资 (即“日工资性收入”) 为“实得工资21.75 (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个月) 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6计发;连续工龄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
3、发。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 6 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者,还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腹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医疗期如
4、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如何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5、)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据类推。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于默写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
6、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 计发; 连续工龄 年者,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 计
7、发; 资收入的 计发 ; 连续工龄 年且 年者 ,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 计发 ; 连续工龄 年者,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 连续工龄 年者 ,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 计发 。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者,应按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4 年 10 月 22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 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8、约定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 、 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 第 2 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
9、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 个月的医疗期: 给予 在本单 个月;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 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 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个月; 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 ; 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 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 病休
10、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 3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 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 号) 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 、 精神病 、 瘫痪等
11、 ) 的职工 , 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 经企 瘫痪等) 的职工,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 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劳部发1994479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的通知 ( 劳部发 号 ) 第 5 条规定 ,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 , 其病假工资 、 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6
12、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 80%。 。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6 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