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月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五、甲方须于每季度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款余额、利息金额、利息贴息额。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立马沟通。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十一、双方订立的其他事项:1。2。3。4。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