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方法 一、组织领导 1.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委、县政府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委办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 2.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成立检查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派出检查组进行年度集中考核,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干部监督室负责检查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对象 1.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 2.县直各单位。 三、考核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
2、.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推进和制度落实情况。 3.取得实效情况。 按照以上检查考核内容,全面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具体考核测评内容见附件)。 四、考核时间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12月下旬,具体时间由考核组确定。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和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相关业务股室以日常台帐为根底,根据平时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打分,平均汇总后按比例计入总分
3、。 (二)年度集中考核。县委、县政府委托县纪委、监察局派出考核组于12月下旬集中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年度集中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情况汇报。召开汇报会,听取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2)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推进和制度落实情况;(3)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 2.民主测评。召开测评大会,由参加测评大会的人员对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情况、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测评。 3.指标测评。考核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观察、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4、,根据考核内容评出分数,按比例计入总分。 六、考核结果确实定 (一)对考核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20230分。根据日常检查、年度集中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日常检查占40分,其中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占30分,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占2023分; 2.年度集中考核占60分,其中指标测评占50分,民主测评占2023分(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情况占5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占5分)。 (二)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检查考核综合评分,检查考核委员会按20%左右的比例提名先进单位,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
5、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8.年度考核综合评
6、分未到达60分的。 七、考核成果的运用 (一)对被评为先进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民主测评得分低于60分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四)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列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八、考核工作纪律 (一)各考核组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成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省纪委、监察厅公布的十不准和市纪委、监察局公布的十严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