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随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乡中小学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科学标准的教育人事管理体系,加强校长及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形成领导能上能下,教师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县教育体育局有关精神指示,特制订我乡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标准中小学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中学领导班子必须具备中学以上教师资格,学历达大专或中学中级以上职称,小学领导班子必须具备小学以上教师资格,学历达专科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二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应服从组织和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率先垂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三条。学年结束后,中心学校将对中小学居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暑期考察和民意测评。如有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皮踏,相互推诿,严重失职等现象,中心学校将免去或报请县局免去校长或中层干部职务。 第四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应严密防范校园平安事故。如校园内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校长及分管领导直接免职。 第五条。中小学干部人事原那么上一概不破格提拔。如因某一领导岗位空缺,应从干部后备库中的人选中优先提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破格提拔,必须由组织考察及民意测评并获得通过方可提拔任用。 第六条。及时合理安排中小学领导干部参加相关层次岗位培训,学习和考察活动。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