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方案生育新条例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 (七)项。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方案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XX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
2、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 (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方案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置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开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
3、策与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方案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开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开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方案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
4、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 (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 (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 业经济开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 (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方案生育奖励、
5、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开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根底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方案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方案生育双女父母,
6、实行政府购置养老效劳。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第二篇: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新修改)XX省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3年11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 (七)项。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方案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7、(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XX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 (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方案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置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
8、,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开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方案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开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开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
9、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方案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 (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 (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
10、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开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 (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方案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开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11、,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根底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方案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方案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置养老效劳。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十 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2022年11月30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23年7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12、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采
13、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4、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月。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开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开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方案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