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继承纠纷,应当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吗? 征询: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23年、2023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由我的大叔叔一人所得。现在,我想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的拆迁所得利益份额。由于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在我大叔叔那,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都放弃继承这局部利益,并没有得到相关款项。我想征询的是,由于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声明放弃继承,我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获得了这笔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答: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局部是至亲。
2、因而,发生争议后,局部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特别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阻碍。因而,您单独起诉获得了这局部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是不适宜的,尽管您的另外一位叔叔与两位姑姑口头放弃了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局部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成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8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造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您可以与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一起到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可以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并由法院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