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及控制 摘 要 论述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的国际标准,我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初步辩识标准,重大危险源的平安条件和不平安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并结合企业实际,界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控制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方法。 关键词 危险源;辩识;控制;措施1 概述 当代社会、经济开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人类在创造财富、享受成果的同时,总是会遇到愈来愈复杂的危险和事故的威胁。科学技术的开展,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更多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另一方面现代化大生产又隐藏着非常严重的事故危害。例如:(1)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当时这种异氰酸甲酯毒气覆
2、盖25平方公里,造成2500人死亡,20万人双目失明,67万人处于毒气威胁之下的社会性灾难。(2)我国1995年8月5日,深圳发生的危险品库大爆炸事故,造成死亡15人,伤873人,损失2.54亿元。(3)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储罐区发生火灾爆炸,死亡8人,受伤40人,炸毁、烧毁储灌17个,储料20220t以及损坏罐区大局部设施。(4)1998年3月5日,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储罐区的5个100500m3储灌发生泄漏燃烧爆炸,迫使近l0万人紧急疏散,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伤27人,损失沉重。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重大工业事故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燃性物
3、质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烟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灾或爆炸,或两者一起发生;另一类是大量有毒物质的突然泄漏,在大范围内造成死亡、中毒和环境污染。当代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和社会性,所表现的技术复杂性已经超过了事故本身,成为社会生活、经济开展、人类安居乐业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重大事故的不断发生使人们痛苦地认识到,现代工业生产,特别是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潜在着巨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工厂内部,而且相邻地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都遭到巨大的危害。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开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高度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险、
4、“重大事故“重大危险控制等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开工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的、突发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害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近期的严重危害。2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控制重大危险源是企业平安管理的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说能够控制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由于工业生产的复
5、杂性,特别是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2.1 重大危险源的辩识 要想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首先是辩识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的根底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目前,欧盟、国际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以及印度、澳大利亚等都制定了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见表1、表2。 表1 欧盟用于重大危险源辩识的重点控制危害物质物质名称临界量物质名称临界量1、一般易燃物质(1)易燃气体(2)特易燃气体2、特殊易燃物质(1)氢气(2)环氧乙烷3、特殊毒性物质
6、(1)丙烯晴(2)氨气(3)二氧化硫200t50000t50t50t200t500t250t(4)氯气(5)硫化氢(6)氰化物(7)二硫化碳(8)氟化氢(9)氯化氢4、极毒物质(1)甲基异氰酸盐(2)光气25t50t20t200t50t250t150kg750kg 表2 国际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重大危险源辩识的重点控制危害物质物质名称临界限量物质名称临界限量1、易燃、易爆或易氧化物质氧化物质(1)易燃气体(包括液化气体)(2)极易燃液体(3)环氧乙烷(4)氯酸钠(5)硝酸铵2、毒物(1)氨气(2)氯气(3)氧化物(4)氟化物200t50000t50t250t2500t500t25t20t50t(
7、5)甲基异氰酸盐(6)二氧化硫(7)丙烯晴(8)光气(9)甲基溴化物(10)四乙铅(11)乙拌磷(12)硝苯硫磷脂(13)杀鼠灵(14)涕天威150kg250t200t750kg200t50t100kg100kg100kg100kg 1976年,英国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建议重大危险源的标准是: (1)可能发生相当于100t氯气泄漏事故效应的有毒物质的储存或加工设施。 (2)可能发生15t可燃气体或蒸气火灾爆炸事故效应的可燃物质储存或加工设施。 (3)储存或加工15t以上性质不稳定、放热反响性高(如环氧乙烷、乙炔和无机过氧化物等)的设施。 (4)具有高压能量的设施,如有l0MPa以上压力的气相反响的工艺过程。 (5)储存或加工总量超过5000t硝酸铵的设施。 (6)储存或加工闪点低于22.8,总量超过l0000t的可燃物质的设施。 (7)贮存或加工总量超过135t液氧的设施。 (8)储存或加工的物质假设发生火灾事故,其效应相当于10t氯气的危害性设施。 另外,国际劳工组织(ILO)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宜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