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三个层面: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和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实体。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对区属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区国资委是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属企业(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是区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对所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承担义务和责
2、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实体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努力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经营实体要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推进国有(集体)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三个收缩、三个集中、三个突出,创新、整合、标准和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科教兴区主战略,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要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3、和重组,推进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集体)经济整体素质。 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认真做好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不实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转让要经区职能部门会审,逐级上报审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报区政府批准。 建立和健全本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的资本金管理制度、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集中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要推进国有(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鼓励和约束制度。 依照法律程序,对区属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代表区政府向局部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负责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向局部企业派出委派会计,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要探索有效的国有(集体)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促进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尊重、维护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六条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监管稽察制度,对区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以
5、及建设工程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的审核,推进国有(集体)经济“三个收缩,即收缩投资级次、收缩分布跨度、收缩股权比重。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的产权代表实施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经营预算、投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方案,核准营运机构的方案外投资工程,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工程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工程(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
6、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要完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经营目标考核的契约管理。通过统计评价、月度监测、经营业绩考核等环节,建立和完善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维护国有(集体)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完善国有企业的不实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集体)企业产生不实资产。 第三章区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 第十条资产营运机构要贯彻执行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和服从区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受区国资委指导对所属企业的产权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进行任命、考核、奖惩等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营运机构要按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
7、公司章程,完善企业组织机构,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第十二条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推进所属企业的改革和开展,严格按企业改制程序标准操作。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标准内部核算工作制度,全面落实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落实防止不实资产产生的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资产营运机构负责编制企业战略规划,推进“三个集中,即:国有(集体)资产向优势产业和领域集中,向大型、特大型的混合所有制企
8、业集中,向企业的核心业务和核心板块集中。根据国家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根底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开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开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战略规划要明确3年和5年的开展目标,重点突出3年开展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定位及组织架构; (二)核心业务板块及重大开展工程;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规模和方案、行业或者资本进退、科研开发、存量盘活、历史问题解决等目标; 第十四条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建立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以国有(集体)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展为导向,逐级编制上报国有(集体)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
9、的年度营运方案。 (一)预算内容: 1、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2、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 3、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二)运作内容: 1、投资,包括新增投资规模、追加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预期收益等; 2、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的还本付息等; 3、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使用,包括资产处置变现收入使用、非现金资产交易等; 4、收益分配,包括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等; 5、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建立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制度。涉及国有(集体)企业担保、融资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
10、资产投资、金融投资要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并报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论证;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防止投资失误; (三)开展投资分析,集中企业核心业务,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章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实体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实体要按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作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实体要围绕“三个突出即。突出核心主业、突出核心技术、突出核心竞争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规划管理、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为根底,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开展战略,形成以人为本
11、的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开展的经营实体。 (一)完善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止因没有及时催收而形成坏账; (二)完善企业存货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金,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报废实物资产坏帐损失,要逐级报告审批; (三)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金,并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盘亏、毁损; (四)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厂务公开、知识产权、精神文明等工作。 (五)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要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本区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经营实体要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细那么。 第十九条本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镇、街道、工业区依照本方法管理所管辖的国有(集体)资产。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