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 总那么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23的有关规定。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 集中
2、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2的规定。 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正确朝向或接近最正确朝向。 4.1.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应按表4.2.1确定。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
3、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外表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
4、,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5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以及寒冷地区中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2.6 屋顶透明局部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7 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2.8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局部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4.2.9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5、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2.10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 4.2.11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
6、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局部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
7、顶透明局部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局部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 4.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3.4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拟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
8、集中采暖系统。 5.2 采暖 5.2.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 设计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那么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5.2.3 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1 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2 下分式水平双管; 3 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4 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5 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4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外表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5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
9、.2.6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2.7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必要时,在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5.2.8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式要求: 5.3 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
10、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 以下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5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3.6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5.3.7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以下公
11、式计算确定: 5.3.8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0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0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9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0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3.11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5.3.12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
12、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3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4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5.3.15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
13、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6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O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O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7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18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
14、合以下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那么冷、热水定期交替供给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
15、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19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5.3.20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1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2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