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办教育师资现状的调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开展,市政协牵头对我市的民办教育师资现状进行了调研。 一、根本现状 我市民办教育起步于上世纪年代初期,九十年代以后得到快速开展。到2023年底,全市民办教育机构947所,在校生5520236人,教师3025人,固定资产3亿元。其中:学历教育学校35所(普通中学11所,职业中学11所,普通小学13所),教师202358人(普通高中教师211人,职业中学教师327人,初中教师184人,小学教师336人),在校生14625人,固定资产25290万元。 (一)民办学历学校教师现状 1、学历结构 202358名民办学历
2、学校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312人,占总人数的30%;专科学历477人,占总人数的45%;中专学历212人,占总数的20%;中专以下学历56人,占总数5%。 2、年龄结构 202358名民办学历学校教师中,35岁以下的616人,占总数的58%;3645岁290人,占总数28%;45岁以上152人,占总数的14%。 3、职称结构 202358名民办学历学校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37人,占14%;具有中级职称的369人,占35%;具初级职称的335人,占32%;其它171人,占19%。 5、来源结构 202358名民办学历学校教师中,直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聘任417人,占39%,;从在职公办教师中聘
3、任312人,占29%;聘请离退休教师149人,占14%;从人才市场或其它行业聘任180人,占17%。 6、待遇结构 202358名民办学历学校教师中,月收入在500202300元的495人,占总数46%;月收入在2023002022元的529人,占总数的50%;月收入在2022元以上的34人,占总数的4%。大多数民办学校为教师交纳了社会保险,交纳方式主要是将社会保险费用算作现金,每月在教师工资中一并支付。局部在职公办教师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交纳。 7、其他情况 202358名民办学历学校教师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784人,占74%。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的984人,占93%。 (二)公民办教师流动
4、现状 1、政策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决定规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互相合理流动,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障碍。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决定规定: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相互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到民办学校受聘任教任职的,可以在原学校保存公职及人事关系。在征得原任教学校和所在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民办学校可以聘用公办学校的在岗教师。 所调
5、查的区、县都出台了关于公、民办教师流动的相关政策。县出台政策:允许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保存公办教师身份。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民办教育的指导意见规定: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按规定合理有序流动,允许公办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到民办学校兼职任教。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我县教职工到第一实验学校应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保存公办教师身份,人事档案关系仍由原所在学校管理。县教育体育局、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相互合理流动,公办学校超编的充裕教师可以辞职到民办学校受聘任教,也可由本人申请
6、,经原任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民办学校受聘任教,保存公职人事关系。 2、流动状况 我市公民办教师流动为单向流动。全市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历学校任教的教师共312人,其中:县129名,全部在来至本县;区137人,62人来至本区,75名来至区外;县43名,均来至本县;县3名,均来至县外。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主要采取五种形式:一是停薪留职、保存公办教师身份,二是勤工俭学方式,三是教育部门认可,四是有偿资助,五是完全脱离关系。 二、主要问题 (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市区县都出台政策允许公民办教师双向流动,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公民办教师流动条件、流动程序、流动后的管理等没有具体的实施细那
7、么,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且区县之间的政策不统一,导致全市公民办教师合理流动不畅。 (二)待遇差异比较大。一是公民办教师在在涉及切身利益的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等方面未做到一视同仁。二是公民办教师社会保障差异较大。公民办教师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缴纳费用的金额、组成局部以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方法等存在差异。 (三)依法办学需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教育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权利,但必须是依法办学的前提之下。现在有的民办学校自主成分过大,一是不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教师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虽然签定了聘任合同,但过分强调教师的职责,弱化教师权益;三是不为教师交纳社会保险;四是自主聘用无教师资
8、格人员任教。 (四)教师观念未转变。一是公办学校教师仍然心存“铁饭碗意识。绝大多数公办教师认为:在公办学校,即便你教学一般,学校还是要有所安排。但在民办学校,如果被学校辞退了,下一步怎么办。具有中高级职务尤其是高级职务的公办教师,觉得在公办学校无论在资格上还是在待遇等方面,可以优先享受,但在民办学校没有了,感到心理不平衡。二是对民办教育的开展心存疑虑。既希望到民办学校获得比公办学校高的报酬,但又担忧所在民办学校在剧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希望拥有公办教师的比较稳定的地位。 (五)行政管理应加强。一是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将民办教育师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导致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处于自我开展状态。二是民
9、办学校对教师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现象。三是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流动存在无序竞争,一些民办学校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不惜重金,千方百计挖走其他民办学校好教师,造成学校间矛盾。四是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不履行合同现象,有的学校随意解聘教师,有的教师随意辞职,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五是公办学校认为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削弱了自身的师资力量,降低了自己的竞争力,所以不同程度设障。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受法律保护,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民
10、办教育开展。二是加强公民办教育用人政策、用人制度、管理体制等的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尤其要加强公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打破公办教师“铁饭碗意识,主动适应竞争机制。 (二)完善配套政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操作性强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妥善解决我市公民办教师合理流动问题,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开展。 (三)加快改革步伐。一是加快公办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实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分配鼓励机制,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公办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
11、理的转变。二是在新的用人机制下,筹建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构建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的立交桥。 (四)切实加强管理。一是执法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条例的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保护民办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民办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根底上,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一方面,以做大做强为目标,统筹区域内民办教育的开展,严把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审批,防止民办教育学校过多过滥。同时对民办学校加强监督审计,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不依法办学的民办学校。另一方面,要切实为民办学校服好务。把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的评先选优、职称评定、培养培训、学校招生、学生升学等纳入统一管理,同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促进民办教育良性开展。 (五)学校主动开展。民办学校要实施科学的、现代的、高水平的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要依法落实教师的责、权、利,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用情感留人。要坚持使用与培养并重,加大自身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确保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增强学校的竞争力。 (六)发挥协会作用。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学会,充分发挥学会职能,切实为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开展服好务。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