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工程副经理召集工程平安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平安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工程副经理、焊工、工程平安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工程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平安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平安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前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工程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工程副经理召集工程平安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平安措施的前提下,由工程副经理、焊工、工程平安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平安部门审批,批准前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工程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