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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的思考文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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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律纵横 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的思考李 微(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安徽蚌埠233041) 摘 要 消费者保护问题不仅涉及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还涉及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安定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充分体现了! 特别保护消费者. 的基本精神。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足, 应采取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等方式, 来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本精神; 基本原则;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3. 8 文献标识码 A 文

2、章编号 1002- 2880( 2009) 04- 0105- 02 我国1994 年1 月1 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以下简称.消法. ) 既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 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的内涵综观我国.消法. 的主要内容, 其基本精神的内涵可概括为! 特别保护消费者. 。我国.消法. 基于特别保护消费者这一基本精神演绎出了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国家与社会干预、综合法律保护、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四项法律基本原则。其中, 消费者特别保护、综合法律保护和国家与社会干预这三项我国.消法. 基本原

3、则对.消法.! 特别保护消费者. 基本精神的体现尤为明显。正因为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具有指导立法、司法活动, 演绎基本原则的功能, 有关我国.消法. 的任何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必须坚持以基本精神为指导。因此, 研究我国.消法. 基本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本精神在立法及执法中的体现( 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本精神在立法中的体现第一, 我国.消法. 第1 条明文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这是其立法宗旨。且第6 条还规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

4、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可见, 我国.消法. 的立法宗旨, 及其对社会的要求与期望都反映了! 特别保护消费者. 这一基本精神。第二, 针对中国消费者处于的弱势地位, 我国.消法. 第二章专门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消费教育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求偿权、结社权等共计九项权利, 并在第三章规定对经营者课以遵守法律、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信息提供、出具凭证或单据、品质担保、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售后服务、接受消费者监督、不得从事不公平或不合理交易、尊重消费者人格等共计十项义务。此外, 该法第49 条还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制定了惩罚性赔偿

5、的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些都明确地体现了! 特别保护消费者.这一基本精神。第三, 我国.消法. 第34 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 以下简称消费争议) 的五种解决途径, 这一方面使消费争议能得到更及时有效解决, 避免了损害的继续扩大, 从而实现! 特别保护消费者. 的权益。另一方面, 争议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也是! 特别保护消费者.的重要体现。第四, 从法条上看.消法. 第7 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的规定,

6、第28 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采取措施,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11 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的规定也均充分体现了.消法.! 特别保护消费者. 的基本精神。( 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本精神在执法中的体现执法机关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就是对法律部门基本精神的贯彻。但由于社会现象变化无穷, 法律往往存有! 漏洞. , 故在执法中必须对法律加以解释方能填补此! 漏洞.,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践中, 要对法律加以解释

7、离不开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 而基本原则又承载着基本精神。因此, 我国.消法. 基本精神在执法中的体现即为灵活运用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国家与社会干预、综合法律保护这三项基本原则处理消费争议, 保# 105 # 2009 年第4 期 总第178 期黑龙江对外经贸HLJ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No. 4, 2009 Serial No. 178 护消费者权益。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及其完善建议我国.消法. 从1994 年实行至今, 已经经历了14 个年头, 其对消费者保护的不足日渐突出。结合我国.消法. 基本精神,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8、 ( 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1. 消费者概念的问题我国.消法. 第2 条规定: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但是关于消费者的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明确规定。这就使得! 职业打假人. 即知假买假者是否可以包括在消费者范围内从而适用第49 条规则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消费者也在理论上没有效的支点。我国.消法. 的基本精神既然体现为! 特别保护消费者. , 那么可否对消费者的概念作一个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 这样的话, 笔者认为, 单位和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属性仍应定位为消费者, 可以要求

9、获得.消法. 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这更能体现我国.消法. 的基本精神。2. 对消费者权利设置的思考从消费者权利的范围来看, 目前, .消法. 虽明文规定了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监督权、获得消费教育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和结社权这九项消费者权利, 但较之香港的立法, 尚缺乏享有诚实信用、安定有序的消费环境的权利。消费者在有些商场因踩西瓜皮而被摔伤, 在家乐福商场甚至出现了为抢购商品而踩伤、踩死数人的恶性事件。从消费者权利的司法适用看, 由于立法较为抽象, 而相关司法解释也没能及时出台, 导致不能有效地规范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某些格式合同, 尤其是手机双向收费合同中的某

10、些! 格式条款. 是否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至今仍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之一。笔者建议, 一方面应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可结合我国实际, 在.消法. 消费者权利一章中增补消费者享有诚实信用、安定有序的消费环境的权利, 以促使商家提供安全消费的环境。另一方面, 对.消法. 的司法适用, 可采取及时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 以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弥补消费者权利立法滞后的不足。对于! 格式条款. , 可对其实行备案制度或出台关于否认格式合同中违法的免责条款( 即霸王条款) 效力的法规, 以防止! 格式条款. 被滥用, 损害消费者权益。此外, 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 补充相关立法, 及时扩展

11、消费者的权利, 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以贯彻.消法.! 特别保护消费者. 的基本精神。3. 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的建议消费者组织是由消费者设立的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其作用在于代表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利益。我国现行.消法. 对消费者组织的产生和组织规定不明, 致使其独立性、代表性不足, 易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不能较好地履行其职责。并由于立法未对消费者组织赋予诉权, 使其不能主动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者进行起诉; 且在消费者组织防止因部分商品、服务价格随意涨价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 立法也无具体规定, 已写入.政府价格听证决策办法. 的! 消费者组织的

1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申请权. 也尚无具体配套实施办法。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组织作用的发挥。为了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 1) 法律应在规定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及职能的同时, 对其各级组织的产生及机构加以规定, 使其更具有独立性与代表性。( 2) 还应为其提供工作经费并赋予相应的诉权, 使其能依法主动代表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者起诉, 积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可赋予消费者协会对商品价格定价的质询权。应尽快建立消费者协会申请听证的制度, 出台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的具体配套办法, 填补立法空白。这样使各级消费者协会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与作用, 将! 特

13、别保护消费者. 这一我国.消法. 的基本精神落到实处。( 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 中未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其.消法. 也未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 而消费者诉讼权益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 普通诉讼程序却较为耗时费钱; 简易程序又因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在消费争议解决中运用并不十分广泛; 并且即使胜诉, 消费者的诉讼花费却可能大大超过得到的赔偿金额。因此, 目前的消费者诉讼程序便捷性较差, 这导致消费者往往不愿起诉, 使其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对此, 笔者认为为使消费者诉讼维权程序更加便捷, 我国.消法. 可借鉴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

14、法。如香港地区的政府和消费者委员会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诉讼基金, 司法机关设立小额钱债审裁处; 美国在消费者诉讼维权程序中确立的! 减少费用.( 如小额法庭) 和! 增加补偿. ( 如最低补偿) 这两种方式, 可以减少消费者的诉讼开支并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偿。这些方法都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建议, 可结合国情使.民事诉讼法. 中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与.消法. 相协调, 设立特别的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于有关消费者的权益争议, 以方便消费者诉讼。并设置专门的消费者诉讼基金, 对某些需要高额商品检测费的, 有条件地给予经济救济。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完善 J .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5( 4) . 2 李昌麒. 经济法学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 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 # 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4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5 李昌麒, 许明月. 消费者保护法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6 梁彗星. 民法解释学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 责任编辑: 陈鸿鹏) # 106 # 李 微: 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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