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信局保护和开展邮电通信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xx邮电事业的开展,以适应xx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的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 第三条邮电部门应当与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有关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平安、方便的邮电通信效劳。 第四条邮电部门应当依靠社会各部门的力量,实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方针,加快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不断提高邮电通信能力。 第五条xx市邮电管理局(以
2、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六条邮电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邮电通信的保护、保密工作,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平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区县以上(含区县,下同)国家平安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上述国家机关检查通信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通知区县以上邮电部门。 第七条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
3、况;也不得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停止或者中断他人使用邮电业务。 单位收发人员对邮件、电报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电报,不得撕揭邮票。 第八条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时监管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扣留、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当书面通知邮政机构及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 第三章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邮电管理局应当根据xx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通信设备的研究、制造部门,制订本市邮电通信开展规划,列入xx城市开展规划。 第十条邮电通信开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含 局、所,下同)、网路设备和电信管线,均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
4、政工程建设年度方案。 新建住宅区、开发区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 旧市区及县城的改建、扩建和乡、镇建设,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规划。 郊县邮电局房征地,由各县统一安排落实。 邮电局、所的设计标准,依照邮电部规定结合xx城市开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新建的办公楼、高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 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 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装室内 布线和 插座。 新建的多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楼内 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室内 布线和 插座。四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 线路交接架间;一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公用 间。 上述通信设施
5、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邮电管理局制订设计标准,纳入建筑设计条例或者标准,列为验收工程,由邮电部门参加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新建建筑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安排 线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费用。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群、居民区,以及距离 局较远的高层建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积作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的土建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在地面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但地面层设有值班室或者信报总收发室的可以不另设。 多层住宅应当在每幢楼的地面层适当部位安装与住户室号相适应的xx市住宅标准信报箱。 市郊农村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应当逐步
6、设立投递信报箱(群)。 信报箱间和信报箱是建筑物的组成局部,应当列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工程。新建建筑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信报箱间、信报箱或者已设置的信报箱不符合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设或者改装的费用。 xx市住宅标准信报箱的设计,由xx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邮电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增设通信效劳设施,改善邮电效劳。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 亭,并进行流动效劳,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 管线的布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纳入市政规划。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铁道、隧道,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预设 地下
7、管线。邮电部门应当向市政工程部门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并由市政工程部门依照地下管线综合方案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施工。 邮电部门需要单独施工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市政、公安、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邮电部门创造施工和运输条件。 第十六条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当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田。借用或者占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邮电部门进行通信线路施工或者检修时,应当保护农作物和树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树木的,应当依照规定赔偿。 允许邮电部门无偿在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和公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但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强度和使用,并注意市容和景观。在
8、附挂前应当通知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桥梁、隧道、人防工程等市政工程上附挂通信线路的方案,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检修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前通知邮电部门,邮电部门应当无偿给予配合。 因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改变通信线路走向,迁改通信线路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依照规定标准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机房应当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供电,邮电部门必须设置自备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间断。 第十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效劳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邮电部门采取联合投资、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开展通信事业。 联
9、合建设实行互利互惠的原那么,参加联合建设的用户,邮电部门应当给予优惠。 XX县区县以下的农村邮电通信,可以本着谁举办、谁经营、谁得益的原那么,由邮电部门与乡、村签订建设与办理邮电业务的协议。 境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邮电部门的公共通信网和各部门的专用通信网应当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协调开展。 在邮电部门已有通信设施的地方,除军队、铁路和个别有特殊需要的部门以外,各部门应当尽量利用邮电通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 邮电部门应当支持各部门建设内部专用通信设施。各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只用于内部通信,未经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
10、得对外营业、出租。 邮电部门应当制订并公布各部门专用通信设施接入市内 网和长途通信网的技术标准。 需要进入邮电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施,必须经市邮电管理局核准,符合上述技术标准,并由建设单位分担扩充邮电通信网的局部建设费用。承担扩充邮电通信网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邮电部门应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市区和郊县无线通信网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xx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申办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须经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其中需要申办频率指派、台站使用手续的,依照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本条前款所指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是。无线电寻呼业务;八百
11、兆赫集群 业务;四百五十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国内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 信息效劳业务;计算机信息效劳业务;电子信箱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可视图文业务;经国务院或者邮电部允许经营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邮电部门应当和其他部门在科研、设计、制造、施工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开展通信事业。 第二十二条邮电部门应当制订优先采用的各类通信设备的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通信设备制造单位应当依照邮电部门制订的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各单位购置国外通信设备需要进入邮电通信网的,必须符合国家或者本市通信设备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报告市邮电管理局,市邮电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12、审核,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效劳。 用户安装、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公用通信网上安装 机、 机以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单位、工厂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金融机构实行跨隶属、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共同开发通信新技术,推动通信网和通信设备的现代化。 凡应用新技术改造原有通信工业,开展新产品和配套关键元器件,可以申请享受xx市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开展,邮
13、电部门经过批准可以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方法筹集资金。 第四章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本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报刊的责任,并保证邮件、报刊优先运出。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并共同遵守。 邮件、报刊增多超出运输方案时,邮电部门可以向有关运输单位办理加车(船)托运,有关运输单位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报刊积压。 承运单位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地点时,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限通知邮电部门。未依照规定通知,造成邮件、报刊积压的,由承运单位组织疏运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安排邮件装卸和转运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14、。 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创造条件,方便邮电部门装卸转运邮件、报刊的作业;改建、扩建时,应当将邮件、报刊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由邮电部门同步建设;也可以由运输单位统一建设,租赁给邮电部门使用。 第二十七条运输和投递邮件、电报、报刊的邮电专用车和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及其邮电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桥梁、隧道、检查站、高速公路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公安部门核准通行、停车。上述车辆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带有邮电专用标志。 邮电车辆或者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电报途中违反交通法规,执勤民警应当记录后先予放行,待其完本钱次运
15、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执勤民警应当迅速通知邮电部门。 第五章邮电通信设施的平安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通信线路必须确保平安通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邮电通信设施或者阻碍邮电机构、邮电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严禁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 、无线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严禁盗用他人电信号码、记帐代号。 除经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核准经营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通信电线、通信电缆等邮电通信器材。发现盗卖邮电通信器材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 严禁在邮电营业场所门前及出入通道或者信筒(箱)、 亭周围设摊、堆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