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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029918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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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离开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二条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原那么: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原那么。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以流入

2、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那么。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三)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那么。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属地管理、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形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那里,党组织管理覆盖到那里。 (四)坚持教育、管理与效劳相结合的原那么。强化效劳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效劳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荣耀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流动党员的关系接转 第四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委托所

3、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教育这些党组织和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第五条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企业等,应在这局部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 第六条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领取和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

4、位、当地党组织。 第三章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流动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党委统一组织发放给流动党员。各党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证明信由各党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 第九条城关镇党委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个社区流动党员接待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专门负责流入社区党员的管理和效劳。对流入党员要直接编入其所

5、在单位或居住地党支部进行管理,对流入党员,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四主动(主动接待、主动联系、主动帮助、主动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加强对流入党员标准化的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十条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原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开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开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开展的党组织应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 第十二条流动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党

6、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联系责任制。乡镇党委负责联系劳务产业党支部,由党委确定班子成员,对劳务产业支部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进行联系;劳务产业党支部班子成员对支部所属党员,分工负责、进行联系;其他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根据流动党员人数多少,分工负责联系;企、事业单位流动党员由企、事业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机关单位流动党员由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年向支委会汇报联系情况,并对

7、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和说明,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支部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实行“一卡一表一库的档案管理制度。“一卡即流动党员登记卡,各基层党组织要详细记录流出党员的去向、离开时间,流入党员外来时间、事项、归期、联络方式等;“一表即流动党员联系情况登记表,由确定的流动党员联系人,填写联系的次数、时间、方式以及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一库即流动党员管理数据库,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和完善流动党员管理数据库,全面掌握辖区内流动党员的根本情况。 第十五条流出党员外出前要报告自己的去向和打算;外出后要坚持做到“三个一:至少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工作

8、、至少每半年补交一次党费、补上一次党课。 第十六条对流动党员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教育: (一)“行前教育。在党员外出前,利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计生证、党员活动证、接转组织关系等时机,对其进行党风党纪、遵纪守法等教育,教育他们树立“为他乡繁荣做奉献、为家乡建设领先锋的观念。 (二)“邮寄教育。各基层党组织把党课教材、党报党刊以及党员电教片等学习资料,寄发给流出党员,催促党员加强自我教育。 (三)“补课教育。抓住流动党员在五一、国庆、春节等节日回家时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内容,对流动党员进行培训提高。 (四)“网络远程教育,通过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平台,为上网的流动党员提供学习园地,加强教育。

9、 第五章流动党员的权利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那么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 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

10、代表。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六章流动党员的作用发挥 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催促流动党员,到达目的地后及时与当地党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当地党组织开展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在省内流动的党员,要做到“带头宣传政策法规、带头做好方案生育、带头增收致富回乡创业、带头支持家乡建设,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流向省外的党员,要充分发挥“三员作用,即争当宣传员,大力宣传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城市和特色产业等先

11、进品牌,促进家乡旅游、经济和社会开展;争当群众致富的信息员,通过打 、发短信、寄资料等方式向家乡党组织和父老乡亲提供致富信息;争当招商引资联络员,主动担当起家乡招商引资的联络员,努力成为千阳招商引资的桥梁和纽带。 第七章流动党员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当回原地,参加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家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四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活动的党员,必须按要求填写“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持党员证明信活动的党员,必

12、须接受流入地党组织出具的鉴定材料。流动党员活动证填写的内容、鉴定材料,将作为流动党员年终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要把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教育管理整体工作,同管理、同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要积极联合公安、民政、计生、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整合所有力量,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和办理暂住证时,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标准化、经常化。要依托社区效劳中心、农村公共效劳中心、党员活动室等,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关系接转、管理登记、教育培训、帮扶救助、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效劳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催促检查。各党委要在半年和年底,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将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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