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新条例 方案生育是一项根本国策,即有方案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方案地控制人口。方案生育这一根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开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无视。下文是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开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效劳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方案生育根本国
2、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开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效劳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方案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开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方案
3、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
4、助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群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方案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
5、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效劳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
6、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效劳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三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方案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技术效劳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改善技术效劳条件
7、,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方案生育效劳和生殖保健效劳。 鼓励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五条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项目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十六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方案生育效劳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各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合格证。 第十七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
8、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方案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方案生育手术。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九条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效劳,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
9、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方案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鉴定确因方案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
10、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方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根底上,奖励
11、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
12、七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以下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效劳、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局部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
13、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
14、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
15、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方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