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文章标题: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廉政建设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试行)及其实施方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试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胜利石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
2、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那么。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责任区内党政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置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责任区内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责任区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自己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 (九)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六条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党风廉政问责由局纪委(监察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制度由管理局纪委(监察处)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廉政建设问责制度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