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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030939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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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 近来,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层出不穷,人们直接的想法是应亟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当然,这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成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为根底。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被重视起来,国外几百年的经验已经外表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

2、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也许会出现管理分散,但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假设干年成熟的运作,所以这种模式可以维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参加协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参加协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

3、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比方,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前段时间XX省第一中级人们法院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做出支持判决。确实,歌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问题是,他们如何付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付费。额度是多少。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案。可以说,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存在。此外,此案中原告及歌厅的付费对象是某唱片公司,实际上此判决保护的是邻接权人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中国音像协会有建立此类组织的意向,毕竟他们在出版者领域有一定的优势,

4、但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难。例如,(1)对作品使用人的收费额度难以确定。邻接权人录制出版作品的本钱远高于作者,这势必导致其收费也会相应提高,面对现有的社会状况,具体操作情况令人担忧。(2)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费后,如何与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3)网络环境对出版业的冲击,以及缺乏相应标准,使得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困难重重。 对于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我国一直不太完善。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还有另

5、外两个组织与此相关,即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版权协会。但中国作家协会的权保中心主要的职责是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中国版权协会的工作大局部集中在作者的权利保护上,而并非针对出版者。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针对非音乐作品尚无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具体工作。 二、设想及建议 面对国外集体管理机构的经验,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入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尝试: (一)加强相关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和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很大关系。著作权这种私权源于西方,引进到我国后,与原有文化不相适应。人们很不习

6、惯用权利的观念来处世生活,因此加强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一,作品权利人利用集体组织行使权利意识淡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有会员2500余名,笔者疑惑的是,难道中国只有2500名作词作曲者。更别说其中还包括有机构。此外,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逾1400万首,其中只有大约20万首为国内作品,国内的作品权利人对于参加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尚未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大局部的作品权利人都是由自己与录音、出版单位或版权代理机构联系来实现自己权利,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没有折扣地获取收入,但也必须看到其不利之处:(1)作者将局部精力花费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上,严重影

7、响了其新的作品创作;(2)作者个体势单力孤,在与录音、出版者及代理机构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保障其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单一,众多使用者没有合理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会影响到其作品的传播。 第二,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付费的意识淡薄,集体管理组织收费难,只有通过典型诉讼来促使作品使用人缴费。这导致了音乐的传播受到了影响,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容易引起权利的对抗。所有这些都需要加强宣传来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缓解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的紧张关系。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 现在相当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很 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

8、重要的是我国没有集体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那么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标准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后的开展。比方,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至今仍未批复下来,这使得这局部作品的集体管理处于空白,很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当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参加到集体组织中去,另一方面标准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的时候,具体工作开展的困难可想而知。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标准呢。笔者认为。(1)针对现实的情况,立法应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为官方机构。其实国际上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认不在于官办或民办,而在于机构是否为作者效劳。而立法中规定为官方机构只是考虑我国的集体管理机构刚刚起步,需

9、要政府的扶持,运作起来会更加有效。(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为两个机构进行垄断管理。音乐作品仍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因其十年来的管理卓有成效,非常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其管理也自成体系。对于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可以在中心以下设各部门进行管理。这样可以照顾到单独协会与分立协会管理不同类型作品的优缺点,而且今后出现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使用方式都可以方便扩充而不会影响机构的稳定性。除上述机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否那么在机构起步阶段会引起混乱。当然,当时机成熟了,结合社会 经济状况可以考虑允许多家机构并存。(3)参加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报酬阶段

10、的标准。集体管理组织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就集中在此。一些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比方阿根廷,就有针对这个阶段而特别制定的立法(阿根廷1969年5146号及1973年461号法令规定,阿根廷作者作曲者协会和阿根廷作者总会分别获准进款、出纳、柜台及其他可包含进来的票据、数据进行监督,以确定使用费数额2)(4)在关注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也要标准对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笔者建议将作者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纳入到一个机构中,从而方便收费,同时可以防止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机构屡次缴费,引起不必要的误解。(5)将法定许可职能划入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定许可是由版权局负责,但在许可和报酬分配方面都存在问题。比方

11、许可作品和分配报酬时找不到权利人等。而将这局部职权划入集体管理机构后,这局部问题可以得到解决。现在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有局部这样的职权,因为它们采用会员制,许可和报酬分配可以有的放矢。笔者认为,非音乐作品也可以采用类似做法。(6)从立法上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效劳职能,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按收酬的一定比例建立文化基金用于促进文化开展以及权利人作品的宣传。此外,也可以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7)立法中应该标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比方机构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确实定、分配的监督及年终审计。对于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确实定笔者认为可以由集体机构内部的会员大会或委员会来确定。至于年终审计,有些学者认为由版权管理机构负责3,但笔者认为,版权管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关系密切,由其审计有失公允。因此对于年终的帐务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部门或者由会员大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为宜。 总之,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道路非常曲折,这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人们旧的意识。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途非常光明,因为它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文化的传播。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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