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建设管理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 国家开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发改投资(2023)1505号 2023年5月9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局部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平安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2、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开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程审批、方案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工程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和工程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平安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平安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平安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根本平安规定的为饮水不平安。 第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标准。水质到达国家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那么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工程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参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那么上以地市或县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开展改革(方案)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开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方案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工程建议方案,由省
4、级开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工程建议方案,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平安年度工程建议方案; 2、所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工程建议方案后,提出全国年度工程建议方案送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开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方案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工程建设投资方案。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
5、群众共同负担。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工程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第十三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平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平安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方案,以地市为单位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经省级
6、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开展改革(方案)部门批复,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工程实施方案,经省级开展改革(方案)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开展改革(方案)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开展改革(方案)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工程方案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方案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
7、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方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开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工程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方法的制定、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工程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
8、根底上,向省级开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开展改革委(方案)、卫生厅(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第二十三条对工程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9、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工程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工程,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