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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033057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0.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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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大进步。然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以及对公正和效率的进一步追求,现有的证据交换制度又显得过于原那么,简单。因此本文在首先分析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原那么、价值等根本原理的根底上,深入分析了其所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最后论述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制度证据袭击质证 随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产

2、生的,各地法院也正在摸索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从司法实践看,效果明显。 一、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它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要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证据开示、交换,被告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或收集反驳证据,从而保证程序公平和诉讼效率。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该制度是在借鉴英美证据展示制度的根底之上形成的。英美

3、法认为,证据展示制度一是发现证据的程序展现了案件全部事实,对自己和对方的事实和法律论据能作出确切的估计,从而能同意缩小争执点的范围,争辩的争点,缩短了审判的过程;二是使讼案事实真相明了促使双方和解,不须进行审判;三是当事人在审理时往往会指出证据不可靠,但通过发现程序就能揭露虚假,使用发现程序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受到突然袭击。四是发现程序能使当事人及时得到审理。因此,证据交换制度是诉讼常用的手段,使诉讼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平等的起跑线上竞争,目的在于确保在审判前揭露全部事实,防止对立辩论制的流弊,杜绝审理时一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从而大大提高了正义最终获胜的可能性,提高诉讼的效益。该诉讼目标的实现,需要

4、观念的转变,一般认为应采取如下步骤:第一,实现证据的集中;第二,寻找案件的争执点,为证据集中走向诉讼集中准备条件;第三,实现诉讼的集中;最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平的诉讼论战。 二、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原那么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具体制度,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实行证据交换中必须坚持以下主要原那么: (一)当事人自愿和职权适当干预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诉讼中,庭前交换证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应当采用当事人自愿原那么。但在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行诉庭前证据交换过程

5、中,起主持、主导作用,行使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如指定庭前证据交换日期、地点等。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的选择权,不过多地干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或发生在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时,人民法院才对其行为进行干预。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平等处分权,使双方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防止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保障诉讼公正。 (二)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原那么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兼顾效率,公平正义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在此根底上尽量去追求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缺乏公正实现的基石

6、,只能导致当事人活动的普遍低效率,是与市场经济体制背道而驰的。而没有公正的效率,只能是短暂的、非理性的快捷迅速,最终导致长远的不效率。因此,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必须统一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突出公正的优先地位。具体程序的设计应以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之平等保护为核心,确立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仅供法院支配的客体。 (三)维持原有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当突破的原那么 司法实践活动的复杂性和瞬息万变,必然使法律滞后于现实生活,但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早令夕改,这是保障法制建设稳定、有序进行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根据现行法律的根本精神,对原有制度作适当突破,从中合法地、符合

7、逻辑地推导出制度创新的依据,以便适应审判实践的需求。 (四)程序安定与程序公开原那么 程序安定,是指行政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它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法定性根本要素。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程序设计,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规定证据交换应表达有序、不可逆、终局性的特点,按法定程序动作,为防止当事人持有证据当庭“突然袭击,限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程序公开,是指程序制度、程序机制和程序活动的公开。贯穿程序公开原那么,要求庭前证据交换规那么在交换的范围、交换的时间、证据接收与交换方式、日期、

8、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的关系等方面都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了解庭前证据交换的全过程,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程序解决方案及不交换证据的法律后果,充分调动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证据的积极参与性,使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真正到达预期的目的。1 三、证据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价值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证据交换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2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行政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行政诉讼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

9、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开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brennan)所指出的,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而只能在庭审前交换证据让双方对对方证据都有充分了解,那么当事人双方都有相同的、公平的时机去准备质证意见,以便在庭审时对对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这样双

10、方的诉讼地位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根本上不会出现一方处于劣势而另一方处于强势的情况,只会出现一方理由充足而另一方理由不充足或双方理由相当的情况,这样也有助于法院认证,法院依此作出的裁判也才可能是公正的。 (二)有利于行政诉讼民主的实现 行政证据交换制度确立后,当事人为尽量防止因不交换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充分发挥其各自积极性而去收集并交换证据,当事人的这种努力其实就是诉讼民主的表达。由于行政诉讼举证规那么的特殊性(被告举证责任制),使得行政主体在庭审前必须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能让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从而也更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因此,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都不用担忧因“

11、证据袭击而带来的被动、为难,因“证据袭击而自动产生的“证据袭击方的“诉讼霸权3也就没有存在的土壤了,“诉讼霸权的消失意味着诉讼民主的产生。另一方面,证据交换制度确实立可杜绝法官泛职权调查取证现象的发生,那种因法官泛职权调查取证而带来的“一言堂现象也就会消失,当事人有了更多的发言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诉讼民主的实现。 (三)有利于行政诉讼效率的提高 证据的分散是指允许在不同的程序中分别提出不同的证据。证据的分散必然导致诉讼的分散。分散的诉讼必定是迟延的和不经济的诉讼。因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极易被当事人滥用而导致诉讼混乱的弊病。其一,在开庭审理中无法使质证工作顺利进行。其二,使庭审难以顺利进行。

12、然而当事人双方通过在庭审前交换证据,可以根本上明确哪些是双方共有的证据,哪些是只有一方才有的证据,哪些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哪些是无争议的事项,这样就可以将无争议的事项确定下来并明确争议焦点。庭审时只要集中精力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可,质证和认证都会因双方都已有充分准备而变得比较顺利,可以大大节省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确立后,不允许因声称有新的证人到庭或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而申请延期审理,也不允许成心在一审中隐瞒证据而在二审中将之作为“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二审或再审中当事人声称的“新的证据将受到严格控制,如此很显然诉讼效率的提高就会是很顺理成章的事了。 (四)有利于行政诉讼本钱的

13、降低 正如上述,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确实立可以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使案件审理过程变得相对集中,从而也减少当事人和法院人力物力的消耗,即降低诉讼本钱。这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是难以想象的,因为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可以屡次因声称有新的证人到庭或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而申请延期审理,而每一次延期审理都会造成当事人和法院人力物力的消耗,另外当事人还可拖延审级,所有这些都使得诉讼本钱增加。 (五)有利于行政诉讼体系的完善 很明显,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绝不会单独存在并发挥作用。就行政诉讼法制度体系内部来说,如果确立证据交换制度,那么势必会确立举证时效制度、审前准备程序等,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

14、色彩会逐步增强而职权主义色彩会逐步减弱。同时,证据交换制度确实立还会使辩论原那么、证明责任制度等得到进一步的落实。譬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就已得知对方当事人的证据,那么该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就会进行充分的准备,以保证庭审时的质证更有针对性,也可以保证其辩论理由更有说服力。就与行政诉讼法制度体系相关的其他诉讼体系来说,证据交换制度确实立至少可以促进证据法学和律师制度的完善。 总而言之,现代法治的根本观念是平等、自由、开放、透明、公正、效率、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制度等。程序正当,在美国法中,是指行政、司法行为必须满足对个人的最低公平标准。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审判过程的严格和

15、平等以及规那么所表达的形式合理性。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规定借鉴国外证据立法和审判实践,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适应wto规那么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证据交换制度作出了合理的规定,充分表达并融合了现代法治和程序正当的观念。因此,可以说庭前证据交换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 四、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理论难题 (一)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规那么的合法性问题值得推敲 202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由此可见,行政诉讼证据规那么并未作出“必须交换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只有“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权利,庭前交换并非审判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约束,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而开庭后才向法院递交证据,这些证据是否采用又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根据行政诉讼规那么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不予认可。“逾期证据排除规那么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根本保障。庭前证据交换的逾期证据排除规那么,可保障制度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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