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XX省人口方案生育条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假设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用工单位有权招聘使用他人; 2、用工单位有权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即对聘用人员进行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方案生育、社会公德等行为进行监督并举报。 3、用工单位招聘使用人员时必须查看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证件,齐全的方可聘用,并于3日内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4、用工单位聘用人员时催促聘用人员办理流动
2、人口婚育证明,必须要求聘用人员(育龄妇女)及外地居住在本地辖区内的聘用人员家属每季度到村(居)民委员会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通知妇检对象到村(居)民委员会参加妇检。 5、当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离开时,用工单位应在3日内给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未按要求报告的按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和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处分。 6、用工单位不按规定期限报告村(居)民委员会的,将按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之七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用工单位明知聘用人员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相关规定处理。 8、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执行相关的处分措施。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