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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三公”经费使用规定.doc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04616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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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各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真正做到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根据我市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办法、培训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院“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一、公务接待(一)承办会议1医院或科室承办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会议费用预算”报院长审批同意。2会议不得在高级饭店、旅游风景区等地举办。3会议不得使用鲜花、水果、烟酒、笔和笔记本等,不赠送礼金、纪念品。(二)公务用餐1公务用餐,需经院长审批同意。2公务供餐,一般在职工食堂。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由院长视情况安排在定点饭店。3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4原则上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10元。用餐原则上禁止饮酒,严禁发整包烟。二、公务用车1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照采购程序。2车辆维修,需院长审批。3保险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审核、院长审批后报销。4严禁公车私用,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或拼车。三、公务考察1不得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2经审核批准后的外出学习考察,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3对未按要求审批的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医护人员的进修、培训等按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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