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源平安管理制度 总 那么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平安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采 购第三条、购置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方案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使用存放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平安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第六条、放射源平安防护网上必须
2、悬挂平安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那么,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到达最低的照射水平。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平安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丧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平安健康要求。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撤除放射源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废源处理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丧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平安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平安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