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调查对策分析医患纠纷一直是令患者恐惧、医院头疼的问题。目前,各地日趋频发的医患纠纷已经成为最容易激发群体性冲突的隐患之一。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本身的弊病成为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断升级的死穴,现有的调解、医疗鉴定和司法诉讼3个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都存在可能引发矛盾升级的内在问题。业内呼吁已久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势在必行。 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了解到,湘雅医院平均每周就会发生一起医患矛盾,2004年共处理大的医患纠纷18起,同城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去年共发生12起大的医患纠纷。这两家综合医院的30起纠纷中,90%未经司法程序,98%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患双方(95%是患
2、者)都认为鉴定和司法是一种漫长的折磨。 调解:医患双方正面冲突 缺少隔离带 医患纠纷发生后,多数情况双方会选择调解的方式,但因为目前没有在医院、医生与患者及家属间设立纠纷隔离带,使得医院、医生直接面对纠纷的对方,一方面牵扯医院、医生大量精力,造成宝贵医疗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纠纷双方直接面对,矛盾容易激化,纠纷解决没有公平、合理的基础,医院最终只得屈服于正常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压力,出钱了事,造成恶性循环。 在中南大学两家医院发生的30起纠纷中,95%都发生了患者家属围攻医院事件。围攻最长时间三昼夜,最短24小时,处理周期最长3个月,最短24小时。发生殴打医生或者医院工作人员的事件4起,在医
3、院病房设“灵堂”3起。 医疗鉴定:久拖无果 丧失公信力 没有公开的程序,就不可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记者在湖南省医学会采访了解到,医疗事故确认机制缺乏公信力,程序设计不科学、不公开。 目前的专家鉴定体系,在程序设计上,患者可以选择专家,医院和患者都不知道谁将参加鉴定;但实际上,医院比患者更了解谁参加了鉴定,这样就有出现“猫腻”的可能。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医疗鉴定只做结论,不说明做出结论所依据的理论、材料,只划分责任和等级却不阐述理由,在医学这样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不公开就不能保证公平。 医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医疗鉴定公信力丧失。不管鉴定专家如何随机抽取,鉴定者都是医学界的人。而且鉴定
4、专家只做出鉴定意见,最后确定鉴定结论的是医学会一个常设的机构,他们成为这个表面上每次随机抽取专家的鉴定体制中的一个不变量。 此外,医疗鉴定的过程也是一条漫漫长路。一次鉴定,最快也要四、五个月,最长可达两年多。这种等待实际上是在给医院的责任和患者的大吵大闹推波助澜,使本身已十分尖锐的医患矛盾再次激化。 目前是由各地的医学会承担医疗鉴定工作,但医学会是一个半官半民的机构,没有常设的鉴定机构,只是每个月召开一两次鉴定会,每个鉴定专家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在医学会做医疗鉴定只是一份兼职的“活”。医疗鉴定时间长,主要是排队等待鉴定的时间很长。这是一个卖方市场,因为医学会的人手不够,而需要鉴定的病例却很多。
5、 据了解,一般市一级的鉴定会等上四到八个月,省一级的二级鉴定,因为病例太多,而会拖到一年左右的时间。 正是因为鉴定的繁琐,需要漫长的等待加上对鉴定的不信任,对于弱势的患者而言,这样的等待成本是无法承担的,所以大多数患者不会选择去进行医疗鉴定,而是通过协商等形式完成,吵闹、围攻医院也就成为了在无法确定的协商结果出台前的重要操作手段。 司法诉讼:在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6、的这些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一些区别甚至冲突,以致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从立案到适用法律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员掌握的标准都不一致,出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降低了法律可预见性,也使医患双方特别是患者方失去了对法院的信任,更多选择找医院吵闹,而不寻求司法救济。 目前,全国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赔偿范围的法律适用都存在双轨制问题,不同的法律适用会造成赔偿金额的区别。有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长沙市一个原告(患者)李某被法定部门认定为七级伤残,(医疗鉴定有十级,从一到十,严重程度依次降低),他上有一个老人,下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有一个妻子,李某和医院发生纠纷,法院认为此案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金额就会存在很大差异。 1、如果根据条例,伤残补助金=长沙市上年度(2004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法律规定的赔偿年限七级伤残的赔偿比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比例,结果为:6200元/年30年40%70%=37200元 被抚养人(老人和小孩)生活费=长沙市每月低保12个月抚养年限/2(因为赡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一方的金额应是除以2)230元/月1210年/2=13800元 精神损失赔偿(法定3年)=6200元/年3年=1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