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是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妇女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委会会议精神,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 第六条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开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
2、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根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开展“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八条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第九条增进妇委会之间以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联谊,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妇委
3、会分会、妇女小组。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工委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假设干名,组成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
4、批准。 第四章干部 第十五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六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七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履行妇女组织的职能。 第十八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经费 (一)所在单位拨款,单位财政专项列支; (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企业本钱,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经费的来源。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