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科技方案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XX省取水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223年1月15日XX省水利厅川水发(202223)2号文件印发。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2223)88号文件精神,XX省水利厅对标准性文件进行清理,确认该标准性文件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标准取水工程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取水工程取水、用水、退水进行核实的行为。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
2、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不得实施取水。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工程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验收的原那么,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工程的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建成后,正式取水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验收的取水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水工程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 (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 (三)对第三者的取水影响补偿措施已经履
3、行; (四)取水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第七条取水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装置和运行情况; (五)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用地表水的1.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2.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3.工程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4.设施的性能和装置情况; 5.取水工程设计报告; 6.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 7.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措施。 引水式电站需要取水工程验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泄生态
4、流量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二)取用地下水的1.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2.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3.工程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4.水井竣工报告; 5.取水计量设施的性能和装置情况; 6.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7.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措施。第九条取水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取水工程正式取水前,申请人应当提交取水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材料。 (二)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三)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当组成取水工程验收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和审验,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十条根据取水工程的日取水量或者装机规模,取水工程验收小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审批机关和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5至7人组成; (二)取水规模较小或简单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由审批机关2人组成。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进行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取水单位、工程名称及建设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取水标的; (四)水资源论证批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执行情况 (五)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取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取水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申请验收;取水工程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出具验收报告后20日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单位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