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 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医院的建筑工程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医院,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
2、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医院病房楼建筑为多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病房楼为高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建筑内部装修1.医院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医院内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其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3.医院的手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
4、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高层医院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4.医院病房楼的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
5、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5.医院建筑防火分区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医院病房楼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层医院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医院病房楼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4.高层医院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5.医院病房楼的住院病房内,应设置标明该病房所在位置的疏散路线图。 6.医院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1.多层医院体积超过5000m3的病房楼、门诊楼和高层医院应设室内消防给水。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医院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公共活动用房;(2)走道、办公室;(3)可燃物品库房;(4)自动扶梯顶部和垃圾道顶部;(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3.医院病房楼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医
7、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6.医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3.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的中庭
8、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5.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
9、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九)消防电源及配电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高层医院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2.医院病房楼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3.医院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医院病房楼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高层医院和多层
10、医院病房楼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3.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2)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3)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4)贵
11、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4.医院病房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医院病房楼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十三)消防安全管理1.医院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
12、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3.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
13、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
14、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6.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
15、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1.学校内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学校内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及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3.学校内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建筑内部装修1.学校内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