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根本准那么以及引导作用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标准行政法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那么,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表达着行政法根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根底。 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应表达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表达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根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
2、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根本原那么,其中“法治原那么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确实立当然应该表达宪政制度的“法治的根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有其自身部门法的根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必须与宪法根本原那么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那么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
3、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应反映法的根本价值。法的根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根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表达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表达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认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开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开展。如果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
4、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经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那么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那么,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5、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开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开展到为权利提供效劳。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开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 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对弥补法律漏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本原那么就是法官用以弥补法
6、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那么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合理等根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那么,原那么往往是有弹性的,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必须适用的规那么。法律原那么可能载于法条中,但很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法律原那么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并未确立。参阅一些中国行政法学教科书就会发现,大多数教材都只是把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成文法列为行政法的渊源,很少有主张法律原那么应当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其实,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作为法律渊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标准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那么,贯穿于
7、行政法律标准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那么,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归纳为合法性原那么与合理性原那么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开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标准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法律标准必然要表达统一的根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同时,虽然行政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具体行政法律标准易于变动,
8、但从总体上讲,行政法又要维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正是表达行政法的根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标准。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标准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标准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标准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对行政法律标准的统一与协调作用主要表达在:一是标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标准,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二是为准确地
9、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标准提供依据。如何保证人们对行政法律标准准确理解,是保证准确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标准的前提。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根本原理或准那么,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标准,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标准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弥补行政法律标准的疏漏,保证行政法律关系得到有效调整。对于已经根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我国来说,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开展等主客观原因,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也难免存在疏漏与缺乏
10、,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标准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这种疏漏或缺乏如不及时弥补,往往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和谐开展。我国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那么可以弥补这种疏漏或缺乏,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适用或遵守,以保证既能发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领域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的事件,从而实现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的关系。由于社会开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行政法最重要的应该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是指导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过程的最根本准那么,在社会开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成为政府面临的新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标准来约束行政行为已满足不了社会开展,通过发挥行政行为的根本原那么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已成为我国政府的新诉求。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