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方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标准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开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效劳、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第二章 嘉奖第三条 业务人员有以下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平安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奉献的;(四)为公司开展
2、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奉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效劳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效劳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 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 书面奖励; (二) 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 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时机; (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第三章 罚那么第五条 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第六条 代签名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
3、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七条 误导客户(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那么、保全规那么,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
4、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有以上各种行为之一发生的,记过一次;因上述言行造成客户与公司纠纷,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八条 不实告知 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理赔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财务资料,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财务资料的,记过一次;向新进业务人员做不实说明使其对公司组织规定及各项制度产生误解,唆使新进业务员对客户做不如实告知导致纠纷的,警告一次。第九条 冒名顶替体检 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条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公司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或擅自与客户签定附加合约,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与客户签订投保申请(倒签单),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公司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