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诫勉谈话制度五篇 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党内监督制度要求,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防止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三)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不团结的; (四)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三)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2、(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一)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二)局纪检组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对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局纪检组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二)诫勉谈话由局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参加,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谈话要作好谈话笔录,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写出限期改正保证书。 (三)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
3、归入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六、纪律规定 (一)诫勉期根据诫勉内容确定,一般为一年。 (二)诫勉当年,被诫勉对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使用。 (三)诫勉期满后,由办公室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在延长诫勉期后仍不能解除诫勉的,诫勉谈话对象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诫勉期间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 (四)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 (五)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存入干部管理档案。 七、本制度自发布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