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蒸汽锅炉平安操作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锅炉的平安使用,精心保养,保证人身和设备平安。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第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方法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条 司炉工人的平安技术治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平安技术考核治理方法对司炉工人进展治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平安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平安经济运转。 第五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那么的执行情况,劳动平安监察部门实行监视。 第二章 锅炉点火前
2、的预备工作 第六条 对新装、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以及季节性的锅炉,点火前应进展内外部检验或内外部检查,烘炉、煮炉、机能试验,经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确认锅炉各局部符合运转运转条件,方准使用。 第七条 在用锅炉检修后,经锅炉内外部检查,确认状态良好,锅筒内无杂物,人孔、手孔封好,平安装置符合规定。各种附属设备符合要求,阀门应处于适当的开、闭位置。 第八条 锅炉内上水,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线。上水的同时检查各孔盖,接头,法兰接合面及排污阀有无渗漏。有省煤器的锅炉,省煤器必须注满水。给水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九条 对燃烧室和烟道应施行通风。自然通风的锅炉将烟道门翻开10分钟,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弓|风机不
3、少于5分钟。 第十条 翻开省煤器旁通烟道挡板或开启再循环水路,点火升压时,不使省煤器因受热而被烧损。 第三章 锅炉点火、送汽 第十一条 锅炉点火前,须经主管锅炉负责人许可,并将锅炉及附属装置的检查结果,预备点火实际情况记入交接班日志或平安情况记录簿内。 第十二条 锅炉点火时,将炉门翻开,烟道挡板开启1/2,炉排上铺好木材或其它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当燃烧状态良好时,开场投入新煤叫烧面积,逐步开大烟囱挡板、适当加强通风。 第十三条 升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别是对水容量大的锅炉,火势要调整均匀,炉温缓慢上升。升火后必须亲切留意锅炉水位。当炉水受势膨胀水位升高时,应适当放水,
4、以维持正常水位。 第十四条 当锅内蒸汽压力升到0.05-0.1MPa(0.5-1公斤/厘米2)时应冲洗水位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玻璃管因忽冷忽热而爆破伤人。冲洗时观察排水、汽的情况及水位上升位置。如有异常现象应重新冲洗检查。 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防止因污垢堵塞而失灵。如在一个锅筒上装有两块压力表,经冲洗检查校正两块表指示的压力数值应在误差范围内。否那么应重新冲洗检查。 第十五条 当蒸汽压力在O.1MPa(1公斤/厘米2)以下范围内,应检查人孔、手孔,各连接处有元渗漏现象。渗漏时,可适当紧回一次,操作时应侧身,用力均匀,禁止加长手柄。 同时,留意观察水位,进展排污。排污后将排污阀关闭紧密,并检查
5、有无漏水现象。 第十六条 锅炉送汽前,应通知用汽的地点做好预备工作,进展暖管。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缓慢小开主汽阀,排除凝聚水,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主汽阀关闭疏水阀。 假设几台锅炉同用一条主蒸汽管,其中一局部锅炉参加运转时,锅炉使用压力应同主蒸汽管以及分汽缸的使用压力一样。 第十七条 供汽后,开启省煤器主烟道,关闭旁通烟道或循环水路,使省煤器开场工作。 供汽时,将供汽时间,蒸汽压力,水位及运转情况记入运转日志中。 第四章锅炉的运转 第十八条 锅炉运转时,必须保持汽压稳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超过规定的平安阀喷汽压力时,必须喷汽。喷汽后锅炉内蒸汽压力上升幅度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压力的
6、1.1倍。 第十九条 平安阀每三个月应检修校验一次,并进展机能试验,检修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为防止平安阔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平安阀做手动放汽试验或自动喷汽压力,并将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结果作出记录。禁止增加平安阀负荷,经常保持作用灵敏。 第二十条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展试验,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常用压力的1.5-3倍,每三个月必须检修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常用工作压力,检修校验合格后加铅封。 第二十一条 锅炉运转中,应掌握时机做到平衡给水或勤给水,少给水,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线附近,锅炉内水位不得高于最高水位或低于最低水位标志线。水位表的汽、水止阀和验水阀(或排水阀)应作用灵敏,不漏泄。 第二十二条 水位表、汽压表每班至少冲洗检查一次,在冲洗检查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和汽压表三通阀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伤人。 当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时,严禁向锅炉内给水,要立即停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