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培训方案2023年 为了进一步标准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按方案,决定对我镇村级进行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学习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有关文件,提高人民调解员政策水平,即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化标准。 2、结合司本年度法制宣传工作方案,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同时学习治安管理处分法、信访条例、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证调解员
2、的道德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有关的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二、培训方式: 以授课培训为主,以会代训,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保证每个调解员都得到学习提高。 三、培训对象: 各村的民调委员会主任、民调员是这次培训的对象。 四、时间安排: 202223年9月的每个星期二上午为培训学习时间。 本次培训由镇民调委员会组织筹备,202223年12月中旬进行考试, 成绩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 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223年8月18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一条人民
3、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设立: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应当积极稳妥地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村(居)民小组、企业的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
4、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院、企业的生产班组和一定数量的村(居)民中聘任调解员。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司法所司法所长; (三)在本乡镇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五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一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及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合格证书。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二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十六条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人民调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司法所长担任。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
6、,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
7、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预、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那么,爱岗敬业,热情效劳,老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第三篇: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为了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人民调解业务知识。结合司法所和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进一步加
8、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覆行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加强人民调解的标准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调解队伍更加专业,工作机制更加标准,调解能力更加强化,调解效果更加显著。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效劳和保障我镇区域经济开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构筑和谐社会做奉献。 二、培训对象 嘎亥图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 三、培训时间 自2月25日起到2023月底为全面培训阶段,其中包括前期准备发动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培训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各村调委会观摩学习、实践等
9、方式进行,根据各村实际而定。 四、培训内容 (一)、思想素质方面。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提高效劳意识。 (二)、加强政策理论知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结合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处分法等群众常用法律法规。 五、培训要求 培训的重点是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心、主动性和甘于奉献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各村调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推广先进经验总结和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人民调解的好
10、做法、好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的地位、优势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嘎亥图司法所 二一四年二月五日 第四篇:XX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方法【发布单位】 82202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540号【发布日期】 1995-03-23【生效日期】 1995-03-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方法 (1995年3月23日黔府发(1995)40号199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
11、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方面的作用,表彰奖励先进,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那么。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五条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纠纷调解率到达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到达90以上; (二)调解民间纠纷
12、及时、合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成绩突出,连续2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有效。 第六条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二)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执行较好,纠纷调解率到达98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到达95以上; (三)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效果显著,连续3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四)结合本辖区实际,定期分析民间纠纷特点,排查纠纷隐患,掌握纠纷规律,专项治理多发性纠纷取得成效。 第七条第七条符合
13、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事; (二)摸索本辖区各类民间纠纷发生、激化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的有效方法,纠纷调解率法到达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到达90以上; (三)发现纠纷当事人有闹事动机或作为闹事准备,能及时疏导调解,制止纠纷激化;当纠纷当事人预谋械斗并着手准备时,能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纠纷当事人有自杀的表示或准备,经疏导教育,防止当事人自杀的。 第八条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员条件; (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钻研人民调解业务,积极向政府和
14、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有效、可行,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显著; (三)得知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及时赶赴现场,不顾个人安危,制止了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结果;纠纷当事人聚众械斗,正在实施报复行为,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械斗或减轻危害结果的发生;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经及时制止或抢救防止当事人死亡,并做好疏导工作,使当事人放弃自杀念头; (四)及时提供重大民间纠纷信息,积极帮教有劣迹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第九条对事迹特别突出、具备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条件的,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审核批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第十条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助理员提名或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定,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由县级司法局审查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地、州(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司法局推荐,并将先进事迹材料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县级司法局推荐,并将优秀事迹材料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由地、州(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