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束缚 立法是制度变迁的首要方式。依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变迁要遭到既有制度环境的束缚,特别是作为根底规那么的宪法秩序的束缚。从法理学上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订其他1切法的根本依据。任何立法都是在宪法肯定的框架中患上以存在。本文借鉴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环境束缚,从而为我国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1些有利的启示。 本文来源于免费,2023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根底环境的宪法秩序 制度经济学以为,制度变迁是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制度支配,制度支配受既有的制度环境的束缚,对于制度变迁方式、途径的选择不
2、患上不考虑到现存制度提供的根底规那么。立法是1种正式的制度支配,它与其他制度规那么比拟带有更强的制度刚性,立法需求的发生、立法的供应方式、立法的实行机制与效果等都与既存的根底规那么有紧密密切联络,在必然程度上,既存的制度环境抉择了立法的需求、立法的供应和立法的实行。 什么是制度环境。诺思以为,“制度环境是1系列用来树立生产、交流与分配根底的根本政法、社会法律的根底性规那么。一固然这个概念是从经济行径的制度环境角度来界定的。诺思将制度理解为根本上由两种规那么形成的,其中非正式规那么是指在人类历史活动中逐步构成的并患上到社会公认的价值观、道德标准以及意识形态,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正式规
3、那么那么是由公共势力巨子机构制订的拥有强迫性的政治规那么与经济契约,它表达着1个社会的制度化水准。于是依据诺思的界定,制度环境可以理解为现行的正式规那么与非正式规那么形成的规那么总以及。另1个经济学家d菲尼那么将正式规那么又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制度是宪法秩序,即政权的根本规那么,它划定了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根本规那么;第2类制度指的是制度支配,它包孕法律、规章、社团以及合同二。菲尼这类观点有必然的意义,宪法规那么同普通的法律规那么、政策等比拟有较大的不同,有必要将宪法规那么从正式规那么中别离出来。从这个角度分析,制度环境那么包孕宪法规那么、正式规那么(主要以既存法律制度与政策为主)与非正式规那
4、么(习俗习气、惯例等)形成的规那么根底。 宪法秩序是根本性的制度环境。宪法是组织社会生活并划定国家性质以及形势的根本大法,是拥有普遍束缚力的1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根本规那么,是制订规那么的规那么。“宪法秩序就是第1类制度;它划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根本原那么;这些是制订规那么的规那么。二宪法以相似于权力初始界定的方式,确立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根本结构,是国家制订以及实行1切法律制度的根底,是法律秩序发生的前提。任何立法都必须在宪法所肯定的结构提供的可能性规模内入行选择。 立法是制度创新、制度供应的活动。但制度创新与制度供应遭到宪法秩序4个方面的影响:a.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的调
5、查与社会实践,或者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抑作用。b.宪法秩序可能直接影响入进政治体系的本钱以及树立新制度的立法根底的难易程度。c.宪法秩序影响以公共权利应用的方式,因此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进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假设这些扭曲很大,那么市场会显示出引进的制度变化会产生方向性过错。d.1种稳定而有活气的宪法秩序会给政府经济引进1种文明秩序的意识1种关于解决冲突的根本价值以及程序上的1致性,这类意识会大大下降创新的本钱或者风险二。 1般来讲,宪法秩序对于峙法发生的影响有: a.宪法秩序通过对于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划定框定立法的总方向,肯定立法的根本价值,抉择立法创新的内容与根本性质。宪法是1个国家的根
6、本法,是立法的根本规那么,任何立法行径必须有宪法的根据,不管这类根据是宪法明示的,还是宪法规那么内含的。宪法关于根本社会瓜葛的界定、不同社会利益的支配都表达了制宪者的根本价值取向,也从而抉择了立法对于详细社会瓜葛和不同社会利益详细的秩序支配即立法创新的内容与根本性质。 b.宪法规那么肯定的权利结构以及利益结构直接影响立法创新的本钱与动力。这类宪法秩序的支配有可能促入立法创新,也有可能阻碍立法创新。宪法肯定根本的政治、经济权利结构的支配,表达了制宪者对于各种互相堆叠以及冲突着的利益请求的根本立场。这类宪法秩序限定了法律支配可能到达的可行性空间。新的经济瓜葛的调剂,必定请求新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调剂,
7、而这类愿瞅只能通过新经济瓜葛的代表新的利益主体才能患上以表达。新的利益主体能否以较低的本钱入进政治体系,直接抉择着新法供应意愿构成的难易程度。在民主政体下,既患上利益格式对于新法的阻力较小,立法创新的本钱较小。而在“民意难以上达的集权社会中,社会公众的立法意愿难以入进政治体系,没法患上到国家机关的认可,立法创新就难以实现三。 c.宪法通过肯定立法的根本规那么对于峙法活动入行指引,在必然程度上抉择了国家在某1时代法律供应的质以及量。布坎南说过:“平常生活中各种题目解决的好与坏,都能从宪法中找出原由。四法律供应的质以及量抉择于不少因素,但宪法肯定的1个国家享有立法权主体自身的素质、立法主体的规模、
8、根本立法程序的设置等是很首要的影响因素。立法权利是社会上1种中性的权利,它理当超越于各种利益的纷争,不掺杂本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各种不同主体的利益入行掂量;一样,这类权利的行使也应有所限制,各种不同层级与统1层级的立法权利应有合理的界线,而且还要加强权利行使的监视,不应让它成为“局部利益、“处所利益的工具;程序的设置要相符“合法程序,相符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请求,扩至公民的立法介进等,这些都是宪法规那么的根本内容,宪法对于其划定的完美与否,是法治水平上下的标志。 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凸显的宪法理念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西方国家开铺比拟早,后来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1大潮流。最先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是瑞典
9、,瑞典一七六六年制订的出版自由法划定了公民为出版而阅读公文的权力。其后,芬兰于一九五一年制订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于一九七0年制订行政文书公开法,挪威于一九七0年制订行政公开法。 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那么是由1系列的法律形成。美国一九六六年制订的情报自由法请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一九七六年制订的阳关下的政府法入1步请求,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举办,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入程,取患上会议的信息以及文件;一九七四年制订的隐私权法划定行政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运用以及传布必须遵照必然的规那么;一九九六年电子情报法对于电子情报的检索、公开、期限等题目作了详细地划定。 法国于一九七八年制
10、订了行政文书使用法;同年,荷兰也制订了公共信息使用法;加拿大于一九八二年制订了情报自由法;英国于一九八五年制订了处所自治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信息自由法也于一九九九年公布实施;澳大利亚也于一九八二年制订了信息自由法。在亚洲,韩国于一九九六年制订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日本也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制订了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简称情报公开法。 综览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以公民对于政府以及公共局部具备的公共信息享有的“知情权为根底的。这1点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上可以患上到印证。如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第三条第一款划定:“本法案的目的是通过如下措施绝可能地延伸1项权力,即澳大利亚公
11、众获取共以及国政府所具备的信息的权力:使公众可以患上到有关政府机关以及局部治理的信息,尤为是确保公众能够等闲地获取那些在公众与政府机关以及局部入行交易中会影响到公众利益的规那么以及惯例;创立1项1般性权力,即获患上大臣、政府机关、局部所具备的文件形势存在的信息的权力美国一九九六年关于电子信息自由的修处死案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划定:“本法的目的是:确保公众对于行政机关的记实及信息的获患上,促入民主主义;改良公众对于行政机关的记实及信息的获患上能力;确保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的期限;绝可能扩展行政机关搜集、具备、使用、留存以及发布的行政机关记实以及信息的可用性。 知情权这1概念的发生、发铺阅历了数百年的时间
12、。被革命导师列宁誉为“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罗伯斯庇尔以为公民有权了解自己议员的行径,政府事务对于公众公开是政府的1项责任,且须使公开到达最大的程度。立法会议以及1切法定政权机关的争论也要公开入行,宪法请求的对于公众的公开应该绝可能广泛。入进一九世纪以后,德国1些思惟家提出了“国家行径公开论的主意。康德以为公共权利包孕全体需普遍宣告的,为构成1个法律的社会状况的全体法律。黑格尔那么将“国家行径公开详细化为“法律的公开、“审判的公开和“议会的公开,以为但凡等级会议是公开的那个民族,比之没有等级会议或者会议不公开的那些民族,在国家瓜葛上就显示出更有1种生动活泼的景象形象。入进二0世纪四0年代,随着
13、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断发铺,公民民主张识以及政治介进意识的不断入步,公民请求享有知情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入而将知情权作为1项根本的人权被正式提出来。 从宪法制度方面望,较早将知情权作为1顶根本人权加以确认以及保障的是西德的根本法。一九四九年实行的西德根本法第五条第一款划定,任何人享有自1般情报来源接受报道获患上情报而不受阻碍之自由。在日本,当然缺乏国会的知情权立法,但判例法对于知情权却做出了明确认可。日本最高法院一九六九年在“博多驿电视录像带事件抉择中明确表示日本国民的知情权。自此案裁决后,知情权在日本就被普遍视为1项根本人权,成为3大新人权之1五。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望,知情权被视为1项根本人权主要
14、是2战之后的事情。早在一九四六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五九号决议中,知情权就被公布为根本人权之1。该决议声称:“情报自由原为根本人权之1,且属联合国而至力保护之1切自由之关键。2战后知情权在国际人权法中最先出现于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一九条划定“人人享有主意以及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力包孕有主意而不受干预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以及不管国界追求、接受以及传递信息以及思惟的自由。这里的“追求、接受以及传递信息以及思惟的自由就是知情权。一九六六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力以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也将“追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音讯以及思惟的自由确以为公民的1项根本权力。一九七八年联合国关于新闻工
15、拥有助于加强以及平与国际了解、促入人权、反对于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及战斗煽动的根本原那么宣言那么是关于知情权的系统的国际人权法文件。该文件第二条重申,“享有主意、发表意见以及新闻等自由的权力,被公以为人权以及根本自由之不可分割部门。该直言是迄今为止最为首要的有关知情权的专门性国际人权法文件。此后,良多国家纷纭将知情权作为1项根本的人权在宪法制度上加以确认以及保障。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诉求 毫无疑难,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需要追求宪法的支撑,追求宪法提供的创新空间。在前面,借鉴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法子分析了作为根底规那么的宪法环境对于峙法的束缚,它是1般意义上的考察。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角度
16、上望,关键是寻觅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根据。 从宪法内容的详细划定来望,宪法并无确立公民的“知情权。而宪法触及到的关于政府信息的条款就是该法的第五三条以及第七六条划定。但这两条都是夸张保守国家秘密的,如第五三条划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必须遵照宪法以及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第七六条划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照宪法以及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前1条请求所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都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后1条那么要责备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保密与公开是1对于矛盾,保密的不能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宪法没有划定。我国1些学者以为:知情权是1项根本权力的派生权,或者引伸权,对于其理由也有两种主意,第1,它可由言论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