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转燃气设备迁移废除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设备的运转治理,进一步明确已运转燃气设备迁移、废除有关程序,确保燃气设备迁移、废除合理、有序、平安的进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消费运转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施行本方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亲切配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设备包括:一以单元为单位的室内燃气设备;二进户阀门至室外的各种材质的燃气管道;三室外阀门、阀门井;四调压站、调压箱柜。第四条 燃气设备需要迁移、废除的,如是建立单位提出,建立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施行。第五条 为了消除隐患,燃气设备需要迁移、废除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施行。第六条 燃气设备的迁移、废除由公司运转部门按照设计图纸组织制定方案并组织施行。第七条 建立单位提出的燃气设备迁移、废除,费用由建立单位承当。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CJJ33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降压等作业执行停送气、降压、动火治理规定。第九条 室内燃气设备撤除应先由客服治理部门记录签字,收取燃气费后进展。第十条 燃气设备的迁移、废除的竣工图要登记存档,对原内内容要重新标识更改。第十一条 废除、撤除的设备申报、处理按xxxx燃气设备治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