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使用国开行、农发行等建设基金工作意见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基金申报范围和条件,具体以国家、省发改委下达的通知目录为准。 二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产业项目,申报项目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全市经济开展奉献大、税收奉献突出的企业,要求申报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上年度纳税额到达1500万元以上;或者申报项目属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资格认定 按照?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建设债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一由市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藏库,原那么上申报项目必须进入全市重点项目储藏库。 二申报基金企业须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优质资产详细
2、清单,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 2、经市财政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企业资产抵押协议?; 4、?企业资产抵押登记书?,主要包括市国土、住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房产等资产抵押证明材料; 5、?企业资产抵押登记公证书?; 6、申报基金企业签订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市发改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申报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基金企业提供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市国税、地税局分别负责对申报项目国税、地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相关部门履行审核程序后,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列出申报项目企业名单,按要求
3、填写“市申报使用国家建设基金审批表(见附件2),报市申报使用国家建设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 三、项目基金的申请、监管和归还程序 一基金申请程序: 1、市工商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合同约定,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等相关审批程序。 2、申请项目基金企业向市政府承诺。内容包括:每年向市政府缴纳一定比例贷款金额的75%除以贷款年限的风险保证金;承诺将公司优质资产作为抵押,按照投资合同时间要求回购股权时间提前一周归还市财政,如不能按期归还专项基金,同意市财政冻结公司账户、划转资金和变卖抵押资产;与市财政在相关银行设立共管账户,同意市财政全程监管资金使用。 3、申请项目企业按上述承诺与市财政局签订使
4、用基金的反担保协议。内容包括:基金数额、使用期限、年回报率;明确基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明确双方在银行开设资金共管账户,市财政有权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情况及基金使用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明确企业用优质资产抵押给市财政局一般为使用基金的1.5倍;企业按照投资合同时间要求回购股权时间提前一周归还市财政,如不能按期归还专项基金,市财政将依法冻结公司账户、划转资金和变卖抵押资产;协议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4、市法制办负责对申报项目相关程序及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公司要求向银行出具基金使用承诺函。 6、市政府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公司要求向银行出具
5、有关函件。 二基金使用监管: 1、项目基金获批后,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基金的正常使用,与企业在银行开设资金共管账户,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情况及基金使用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如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市财政有权冻结共管账户,拒付资金。 2、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基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基金归还要求: 1、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基金股权受让方,根据相关方就项目签订的投资合同等相关约定,将约定的资金及时划转至基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市财政局负责随时了解项目建成后至基金偿清前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负债情况。 3
6、、市财政局负责催促企业按合同要求的回购股权时间提前一周将回购资金转入财政局指定账户。 4、如企业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市人民法院负责按协议内容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划转资金,对企业抵押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具体应诉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冻结、拍卖资金由市财政用于归还银行基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申报使用国家建设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国开行、农发行等专项基金的申报、使用、监管和归还等工作。 二强化全程监管。市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将项目基金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全程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申请、使用和归还等各个环节不留漏洞和隐患,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与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对账核实,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做好备案交接。上述所有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各留存一份。以上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落实,在落实执行过程中出现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调整时,前任局长必须将上述议定事项向接任局长完整交接,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市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上级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必须将上述议定事项持续执行到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