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洲标准 EN14820:2004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体外诊断检查的、制造商预期一次性使用的人体静脉血样采集贮样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也适用于含血液培养基介质的贮样器。本标准未规定毛细血管血样贮样器或动脉血样采集贮样器的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用于一次性使用非血液样品的采集贮样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EN20594-1,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594-1:1986) EN ISO3696,分析实验室用水 规范和试验方法(ISO3696:1987)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附加剂 additive 为了进行预定的检验,放置在贮样器内的便于血样保存的或特意用于与血样反应的物质(不包括用于内表面处理的不能清除掉的物质)。3.2 血样采集系统 blood collection system采集血样所需的所有组件。3.3 封闭扭矩 closing torque 制造商规定的,用扭力扳手将塞子固定以使容器密封所需的扭力。3.4
3、 塞子 closure 密闭容器的组件。3.5容器 container贮样器上除去附加物和塞子用于装血样的部分。注:根据具体应用,装血样的贮样器部分也可称为“管”“瓶”“管瓶”或其它类似名称。3.5 抽吸体积 draw volume抽吸到真空贮样器内的液体样本的体积。3.6 真空贮样器 evacuated receptacle 利用抽空的方法采集血样的贮样器,该真空容器是在生产时形成的(即预抽真空贮样器)或是由使用者在采样前形成的。3.8 失效日期 expiry date在此日期后,贮样器不宜再被使用。3.9 充装容量 filling capacity达到规定的附加剂与样品之比所需液体样品的体
4、积。3.10自由空间 free space为贮样器的内装物提供充分混合的额外容量或顶端空间。3.11 刻度标志 graduation mark容器上或其标签上能估计采集样本的体积。3.12 重量测定分析法 graduation analysis通过称重和校正液体的质量密度测定液体体积的方法。注: 在本标准中,认为1000mL水的重量为1000g。3.13 最大充装线 maximum fill line标于容器上或其标签上的,用于标明用于体外诊断试验时,确保得出准确结果所需样品的最大体积。3.14 最小充装线 minimum fill line标于容器上或其标签上的,用于标明用于体外诊断试验时,
5、确保得出准确结果所需样品的最小体积。3.15 针和握持器组件needle and holder assembly用于与真空贮样器相连接,能进行静脉穿刺并采血的器械。3.16 公称液体容量 nominal liquid capacity贮样器用于容纳样品及附加剂的体积。注:该体积在标签上和(或)使用说明书上表述。3.17公称充装线 nominal fill line标于容器上或其标签上的,用于指示贮样器的公称液体溶积的标志。3.18初包装 primary pack贮样器的最小包装。3.19 贮样器 receptacle带有附加物、附加剂和塞子的用于装装样品的真空或非真空器皿。3.20 贮样器附加
6、物receptacle accessory生产者放于贮样器内部, 用于协助采集、混合或分离样品的部件。注:贮样器附加物示例如放入血清或血浆贮样器中的小型塑料惰性球(或分离凝胶块),用于离心后从细胞液中分离血清或血浆。3.21 贮样器内部 receptacle interior 贮样器或塞子的内表面以及贮样器附加物与样品相接触的面。3.22 样品 specimen 获得的生物物质(如静脉血),用来检测其特性或测量一个或多个特性。3.23 目力检验 visual inspection 在平均照度为300lx750lx范围内且无放大条件下, 观察者以正常或矫正视力检验。4 材料4.1 如果贮样器所装
7、的样品用于特定检验,塞子材料、容器、内部涂层、附加剂或附加物(如果有)可能会影响最终试验结果, 那么受这些物质污染的最大限量以及其所用分析方法应由制造商在标签、包装或参考文件上注明(另见11.3)。制造商有责任对材料与贮样器预期使用的适合性进行确认。注 1:本标准不规定材料适合性的确认程序。注 2:对某些不经常进行的检验,可能还没有测定过其干扰限度,建议使用者向制造商进行咨询。注 3:容器宜用可清晰观测内容物的材料制造(除非在紫外光或可见光下会使内装物质量下降),以便观察者以正常或矫正视力在平均照度为300lx750lx,且无放大条件下进行目力检验(见3.22)。注 4:如果容器是用不能以目力
8、检测清晰观察内装物的材料制造,可去掉塞子以便检查内装物。4.2 在进行目力检查时,贮样器材料不应有杂质。4.3 装有微生物助长附加剂的贮样器,应是经过了一个确认的过程,以去除附加剂和贮样器内部的微生物污染。该过程的确认应由制造商负责。5 公称液体容量5.1 按附录A或附录B规定的方法试验时,从滴定管加入或抽出的水的体积加上所有附加剂的体积,应在公称容量的90%110%之间。5.2 对装有附加剂的贮样器,应提供混合的自由空间或其它物理方法进行混合的方法。5.3 在用自由空间进行混合时, 应留有足够的能用机械的或手工的方法进行混合的自由空间。5.4 制造商应对样品,包括附加剂是否得到充分混合进行确
9、认。注:本标准不规定血液样品充分混合的确认程序。6 刻度标志和充装线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对容器上或容器标签上标有充装线的真空贮样器试验时,液体的弯月面应不超出或不低于充装线位置的10%。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对有刻度标志的非真空贮样器试验时, 水的体积应为标识体积的90%110%之间。注: 见附录A, A.3.6。7 设计7.1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容器泄漏试验时,塞子不应松动。贮样器应通过该泄漏试验,即未检测出荧光。7.2 当塞子预期取下以便于取贮样器中的内装物时,其设计应合理并实用,以便能用手指和(或)机械方法握住后取下,而手指或机械取下装置不能触及到塞子与样品接触的那一部分,以免造成污染。
10、注:样品贮样器宜尽量设计成在打开时,避免内装物的自然溅出。本标准未规定这一试验方法,这是因为设计一个既客观又有重复性的试验尚不可能。7.3 按附录C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贮样器进行泄漏试验时,浸过贮样器的水中不应检测出荧光。8 结构 8.1 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贮样器应能经受4次取下和装上塞子,和按附录A、B、C和D试验时,贮样器应无破裂、塌陷、裂缝或其它可见损坏。若初次打开贮样器时损坏了塞子,那么这些要求仍应适用于该塞子。注1:该项要求不适用于开启后留有迹象的密封(tamper-evident seals)。注2:已证实, 要难以规定一个强牢固度试验方法。上述规定的要求期望模拟在正常充注贮样器、
11、贮存、运输和取出样品时产生的机械应力。贮样器中样品的运输要求见UN6506。8.2预期经受离心的贮样器, 按附录规定试验时, 贮样器纵轴方向应能承受最小 3 000gn(或由制造商规定的加速度)的离心加速度, 且无断裂、塌陷、裂缝或其它可见缺陷。8.3 以目力检验时,贮样器上不应有能使使用者的皮肤或手套受到意外划伤、刺破或磨伤的锐边、毛刺或粗糙表面。9 无菌和特定微生物状态9.1 如果制造商声称未打开和未使用过的贮样器内部或整个贮样器无菌,或处于一种特定微生物状态,则容器内部及其附加物或附加剂应是经过了一个确认过的过程来实现。 注:灭菌程序的确认过程见 EN550、EN552和EN554。9.
12、2 如果容器在采集血样时,容器内部与病人血流之间有直接接触的可能,产品则必须无菌。9.3 当血液采集系统用于血液中微生物的培养和(或)贮样器装有培养基时,无菌,或无菌的过程(例如:确认过的特定微生物状态如:两相培养基, diphasic culture media)是强制性的。10 附加剂10.1 每一贮样器中附加剂的实际量应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之内。10.2 液体附加剂最大容许公差间隔应为规定体积的90%110%。附加剂(包括培养基)的选择、效力和规定的浓度范围的确认应是制造商的职责。注 1:如果适合,宜用精确度为0.001g的天平,用重量测定分析法,并用液体的质量密度,测出贮样器中附加剂的量
13、。注 2:本标准未规定附加剂选择的确认的试验方法。注 3:本标准未规定适用于血液培养的培养基一览表。注 4:参考文献中的参考书目中包含了推荐使用的附加剂5,7。10.3制造商应确保特定附加剂的物理形态适用于其使用目的。10.4制造商应确保在产品的贮存期内,始终能满足预期的血液与附加剂比。11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11.1 每一贮样器都应附有关于正确使用的信息,信息中应考虑对用户的培训及其知识水平,并能识别出制造商。如果空间允许,这些信息应标在贮样器上、随机文件上和(或)初包装上。注:建议制造商利用电子手段,如互联网,作为附加手段,将产品的应用和功能方面的信息传递给最终使用者。11.2 只要可行,安
14、全和正确使用贮样器所需的信息应标在贮样器上和(或)初包装上的适宜位置。如果一个贮样器的标签上进行标注不可行,这些信息则应标注在包装上和(或)在为一个或多个贮样器提供的使用说明上。如果适宜,这些信息应采用已公布的符号和色标的形式。在无此类已公布的符号或色标的地区,应在贮样器所提供的文件上对所使用的符号和色标进行说明。11.3 如果贮样器是专门用来测定或检测某一物质的,则受此物质污染的最大限量应直接标注在贮样器或标签上(如可能)和(或)随机文件上和(或)初包装上。11.4 标签上应相应地标有下列信息: a)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和地址,对于出口到欧洲国家并在欧共体中分发的贮样器,其标签、外包装或使用说
15、明书应有制造商批准的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b) 便于使用者识别包装内装物所必须的说明;c) 相应的“无菌”字样表明特定微生物状态或洁净度状态的陈述;d) 批号,以批字开头或系列号;e)必要时,贮样品或其部件性能无降低的安全使用日期的陈述,以年月或年月日表示,如年月(CCYY MM)或年月日(CCYY MM DD);f) 如果贮样器用于性能评价,“仅供性能评价”字样;g)如适宜,标明装置(贮样器)体外使用的陈述;h)特殊贮存和(或)处置条件;i)如适宜,特殊操作说明;j)如适宜,附加剂的识别和浓度;k)贮样器的公称容量;适当的警示和(或)注意事项;如果装置用于自验,则应清晰标明;l)充装线, 必要时;m)相应的警示和采取的措施。11.5 如果贮样器预期在规定条件下贮存和使用,这应在容器上、标签上或初包装中承随机文件上清晰地表述出来。12 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