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收治标准1 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主要包括:1. 急性循环衰竭;2. 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 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4. 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5. 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6. 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
2、功能者;7. 麻醉意外;8. 重型复合性创伤;9. 各种类型中毒病人;10. 各种类型休克;11. 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12. 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3. 主要脏器移植后;14. 败血症(Sepsis)15. 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6. 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转出标准1 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 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3 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4 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1 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2 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3 精神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