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确保医疗卫生平安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展形势,维护全县医疗市场秩序,优化县域卫生经济开展环境,切实为全县人民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就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党为公、执正为民的宗旨,重拳打击非法行医、药店“坐堂医等扰乱全县医疗市场秩序行为,加大整治村卫生所“一证多点工作力度,确保全县人民医疗卫生平安,从而保障广阔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 二、具体做法 (一)充分发挥医疗卫
2、生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监督所要对全县医疗市场秩序负主要责任,必须把此项工作做为2023年监督工作的重点,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此文件下发10日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科室分工和奖惩措施,并立即落实。 1、与县电视台协调,在电视台开通常年公益广告,下大力度对非法行医、药店“坐堂医的主要形式、社会危害、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2、制定严密、合理的群众举报、作证的奖励机制,并通过电视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3、加强稽查队人员和执法工具的配备,充分发挥稽查队的稽查作用。稽查队除完成常规稽查任务外,
3、要随时随地准备在不通知卫生监督所任何领导的情况下,接受局法监疾控股的调遣,对所有卫生监督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对大案要案进行处理。 4、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分;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4、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凡查有实据的非法行医案件,符合以上七款中任何一款规定的,一律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能够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的,一律予以没收,罚款金额不得低于9500元。对于此类案件,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降低处分标准,卫生局将不定期采取调阅案卷或走访知情人的方式对此类案件进行稽查,一旦发现有擅自降低处分标准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是行政领导的,要对其职务进行调整;是普通工作人员的,要将其调动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是借调人员的,要责令卫生监督所将其退回原单位;是多人共同决定的,分别给予处理。 5、今年年底,卫生局将组织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对卫生监督所所有卫
5、生监督员进行评议,对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案不查、查而不严或违纪监督执法,不能很好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一律按上述第4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今年6月1日至年底,卫生局将由分管局长亲自带队,率稽查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不定期稽查,15天内如共查获5起以上(含5起)非法行医案件,那么视为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不具备领导能力,卫生局将对其班子进行调整。 (二)聘任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提高打击非法行医效率。 为建立农村医疗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执法尤其是打击非法行医效率,卫生局聘任局部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防疫医生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壮大执法队伍,切实将医疗卫生监督的触
6、角伸向农村,覆盖全县。 1、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消毒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在辖区内加大力度开展对非法行医,特别是对药店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3)加大卫生院内部各岗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把法制管理纳入到卫生院的日常管理中; (4)遏制卫生系统人员开办或参与开办药店履禁不止的问题。对已经开办或参与开办药店的卫生系统人员要与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说服发开工作,使其做出明确选择,或者退出药店经营,或者辞去工职 内容总结(1)县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确保医疗卫生平安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展形势,维护全县医疗市场秩序,优化县域卫生经济开展环境,切实为全县人民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就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