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福利待遇规定一、事业单位现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1、见习期工资:适用于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及其以下学历,未转正定级之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见习期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2、初期工资:适用于取得硕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未转正定级之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初期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3、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适用于见习期或初期结束后的正式职工。 岗位工资大致分为三大类: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技能;每类工资中又划分为若干级别。4、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共有若干个档次,适用人员同岗位工资。5、
2、10%工资:按人事部有关文件,提高护理人员、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部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10%)适用于在护、教岗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二、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对在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称(职务)不同而不同。以下是自 2004 年至今执行的标准:职称(职务)生活补贴(元/月)正局级1696副局级1521正处级1346副处级1206正科级1066副科级951 或 953(2000 年前任职)科办事员846 或 853(2000 年前任职)正高职称1591副高职称1346中级职称1066初级师职称846 或 893(2000年前晋升/定级)初级士职称846 或 85
3、3(2000年前定级)高级工926 或 933(2000年前任职)中级工及以下846 或 853(2000年前任职)见习期706三、书报费标准处级以上干部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每人每月 27 元,初级职称或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月 25 元,工人每人每月 23 元。四、洗理费标准男职工每人每月 20 元,女职工每人每月 26 元。五、房租补标准1、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对离退休和在职人员发放房租补贴,发放标准如下:(单位:元)职称(职务)房租补贴/月备注正局级130副局级115正处级100副处级90正科级80副科级80科办事员70(工龄 25 年以下)正高职称1
4、15副高职称95中级职称80初级职称70高级工80中级工及以下70(工龄 25 年以下)2、另,工龄满 25 年以上的职工,月房租补贴不足 80 元者,按 80 元标准发放(科办员或中级以下人员)。六、伙食补、餐补标准1、根据在职职工出勤发放,月伙食补贴最高限额为 120 元。2、根据在职职工出勤,餐补每天 14 元。七、职务补规定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科室中担任科主任、书记、护士长、教学老师等职务的工人员,依据职称(职务)享受不同的职务补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岗位一个月(含一个月),职务补贴停发。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规定1、无工作经历即由院校毕业的学生,其工资标准如下:学历(学位)
5、见习(初期)工资备注博士845硕士770研究生班710双学士710本科五年制700本科四年制685大专655中专590(含高中)2、有工作经历(主要指研究生毕业)的工作人员:参照入学前档案工资档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如档案工资低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九、 转正定级工资规定毕业来院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生等,工作满一年,同时医师岗位需取得职业医师合格证书,护士岗位需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者,科室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定级工资如下:(单位:元 )学历(学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备注博士(含双博士) 590273硕士590215研究生班590181双学士
6、590181(含六年制)本科五年制590151本科四年制590151大专550125中专55091(含高中)十、薪级工资扣款规定假种休假天数扣款百分比病假:0.5-3.5 天扣薪级工资的 12.5%4-7.5 天扣薪级工资的 25%8-11.5 天扣薪级工资的 37.5%11 天以上扣薪级工资的 50%事假:0.5-3.5 天扣薪级工资的 25%4-7.5 天扣薪级工资的 50%8-11.5 天扣薪级工资的 75%11 天以上扣薪级工资的 100%十一、扣生活补贴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贴停发:1、病休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休半年者;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病休一年者;3、事假超
7、过 15 天者;4、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5、因私出境(包括出国探亲)者;6、待聘或借调外单位人员。十二、扣病假工资的规定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90%。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80%。注:对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十三、护教龄津贴发放标准护教龄不满 5 年的, 不享受护教龄津贴。护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3 元。护教龄满 1
8、0 年不满 15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5 元。护教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7 元。护教龄满 20 年以上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10 元。十四、离开护教岗位人员的护教龄津贴发放规定凡调离护教工作岗位,护教龄累计不满十年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教龄津贴。从事护教工作累计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可以保留护教龄津贴。十五、护教 10%在其离开护教岗位后的规定从事护教工作不满 20 年的,因工作需要调离护教岗位的,调离后不再执行护教的 10%工资。从事护教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岗位的,仅按调离时的护教 10%发放,
9、 但不随以后的工资增加而增加。十六、公派出国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1、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下者,工资照发。2、公派出国批准期限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且六个月以下的,停发补贴。3、公派出国批准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按期回国,只补发岗位工资部分,且最多补发一年。十七、因私出境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因私出境批准为探亲假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因私出境批准为事假的,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并且回国后不补发工资。十八、职工在国内外参加业务进修学习工资规定职工在国内进修学习,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工资照发,逾期不归停薪。本院职工在国外进修学习,经院长批准,长期公派出国(境)者,享受批准期限(最长
10、一年)的岗位工资待遇,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经院领导批准后延长者,回国后只补发原出国时间的工资,延长时间不予补发,超期者不再补发。十九、 职工不辞而别工资规定本院职工在递交了调离报告,院里尚未批准之前,私自不上班者,科室主任及考勤员应及时通知人事处,人事处对当事人停薪。其他情况不辞而别者,科室主任及考勤员也应及时通知人事处。二十、正常调整工资规定1、 正常增加薪资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次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实行。2、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变动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
11、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资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薪资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二十一、独生子女补和婴儿补办理程序先到保健科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通知单”(一式两联),然后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到人事处盖章,将上述通知单交财务处。二十二、其他补助1、 父母、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后,随时可以办理领取安抚费手续,安抚费标准200
12、元。2、 职工因病住院,每次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3、 科室春节探望长期病号(三个月以上),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4、 报销发票均需科主任或总支书记签字、人事处处长签字、到财务处报销。5、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去世后,家属领取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和丧葬费800元。6、 去世职工配偶无工作者,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无工作证明,每月可领取遗属补贴,未满18岁子女,父或母去世后凭户口簿每月可领取遗属补,领取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7、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按国家规定。8、 退休职工关系已转到街道者,我院不再承担其任何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病逝后的一切安排由街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