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水情工作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和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标准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劳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效劳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行本方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
2、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并参与防汛抗旱调度决策。 第五条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央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方案,下达报汛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方案,并催促实施; (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 (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国际合作; (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
3、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第六条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那么; (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
4、水情工作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流域片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方案,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方案,并催促实施; (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 (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 (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
5、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那么; (二)组织编制辖区内水情工作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方案,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辖区内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提供辖区内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
6、成果,发布辖区内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 (五)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 (六)组织编制和修订辖区内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七)组织辖区内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辖区内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八)负责辖区内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九)负责辖区内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三章水文情报 第八条水文情报工作主要包括汛前准备、水情报汛、水情传输
7、、水情监视、水文情报质量考核等内容。 第九条水情信息主要指降水量、蒸发量、流量(水量)、水位、蓄水量、含沙量、冰情、水质、土壤墒情、地下水等水文要素及重大水事件和水工程运行特征等。 第一节汛前准备 第十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年度报汛站网和报汛任务调整。报汛站网调整和报汛站的设立、裁撤、迁移以及报汛任务改变(以下简称变更)必须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中央报汛站的变更, 4须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审批;流域报汛站的变更,须经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的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审批,并报省防指、流域机构和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
8、水文部门要按照同级防指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汛前下达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逢 五、逢十年份和任务变化较大的年份,在下达报汛任务时要附详细清单。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测报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工作,汛前要做好各项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影响平安度汛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以确保平安度汛。 第十三条各级水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水文情报预报标准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自然地理特征
9、、水情特征、水文气象演变规律、历史水旱灾害及水工程管理运用方案等;根据度汛方案及时校核和修正水情数据库中的水库汛期限制水位、河道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等重要防汛指标以及其他特征值。 第十四条水文情报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设备落实,方案落实。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节水情报汛 第十五条水情报汛站和各级水情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文情报预报标准、水情信息编码标准和报汛任务书,及时、准确地报送各5类水情信息。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报告水情。 第十六条水利部水文部门承担向国家防总提供水情信息的任务,各级水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提供水情信息。当防汛形势紧
10、急时,水利部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工程及报汛时段,各级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流域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当流域防汛形势紧急时,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工程及报汛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省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流域机构各级水文部门要尽量满足当地防汛抗旱工作对水情信息的需要。 第十九条加强对特大暴雨洪水和分洪、决口、溃坝、山洪、泥石流以及严重水污染等特殊水情的监视力度。当发现上述情况时,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向上
11、级水文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在满足国家防办下达的报汛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水情报汛站的起报时间和标准,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强实测流量的报汛工作。报送实测流量的次数要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那么。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各类重要水情和特殊水事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缓或隐瞒。 第三节水情传输 第二十三条水情信息通过公网和水利专网传输。水情信息传输根本流程一般为水情站水情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水情中心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第二十
12、四条重要水情报汛站应配备不少于两种信道互为备份的通信设备。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接收与处理设备应具有备份。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注重报汛时效,应力争在30分钟内将各类水情信息传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情中心及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水情信息处理系统应具备信息自动接收、处理、转发、解码、入库等功能。各类原始水情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水情数据库。水情数据库包括历史水情数据库和实时水情数据库。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制定水情数据库的技术标准,各级水文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水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情网络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3、对水情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网络及信息的畅通。 第四节水情监视 第二十九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非汛期,当发生较大汛情时应及时安排值班。 第三十条各级水情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密监视水情变化。遇灾害性天气、较大汛情或灾情时,应及时提供雨水情分析材料。 7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文字报告。如情况紧急,须先用 报告: (一)河道(水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设计洪水位); (二)河道流量接近或超过平安泄量; (三)分洪控制站的水位接近或到达控制水位; (四)水位或流量超过(低于)年(月)
14、极大(极小)值(指历史实测最高和最低水位、最大和最小流量); (五)水文过程线发生突变; (六)特大暴雨; (七)漫滩、筑坝、堵口、扒堤、决口、山洪、泥石流、异重流、浆河等特殊水情。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功能齐全的水情监视系统。当发生重要水情或特殊水情,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 第五节水文情报质量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文情报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报汛质量、信息传输、信息接收处理等。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报汛质量考核主要包括报汛任务执行情况、报汛时效性和准确率等。 信息传输考核主要包括传输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情况等。 信息接收处理考核主要包括软件的功能以及各类水情信息 8的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当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时,要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将事故原因、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水文预报 第三十五条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预报方案评定和检验、作业预报和预报会商等。 第三十六条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洪水预报、潮位预报、水库水文预报与水工程施工期水文预报、冰情与春汛预报和枯季径流预报以及山洪、泥石流、水质警报预报等。 第三十七条水文预报工作由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且具有水文预报业务的单位和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