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开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效劳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效劳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
2、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效劳,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别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效劳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开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局部是司
3、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标准。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
4、,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立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
5、办与法律效劳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效劳局部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方案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