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医疗救助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办发(2023)2023号、鲁政办发(2023)40号和烟政办发(2023)20234号文件为依据,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
2、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由县民政局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明确医疗救助疾病种类。本意见规定的医疗救助病种主要指县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16种重大疾病。其它疾病的救助由爱心救助适当解决。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城市医疗救助采取费用减免与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实行限额救助。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减免有关费用,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限额救济补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
3、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四)落实定点医院、减免范围及标准。各类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时作为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民政局和计卫局确定后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医疗效劳内容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挂牌效劳。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效劳,原那么上参照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工程目录和医疗效劳设施目录及转院手续等有关规定。 城市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定点医院就医时,对其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减免70%
4、;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五)严格审批程序。城市医疗救助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报XX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XX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医疗补助金由XX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救助金发放前,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社
5、会监督,保证公开、公正。 (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县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要解决好办公经费问题,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查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
6、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根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城市医疗救助日常性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催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效劳行为;民政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方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