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XX省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XX省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方法 (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为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XX省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
2、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开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根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到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组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项目方案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
3、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 (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认证审查; (二)组织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选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设计、监理、施工
4、单位; (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选址 第八条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选择项目地址。 第九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底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整治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二)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少于4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根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非根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
5、十条 现场踏勘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的现状条件,包括地类、水源、土质、土层厚度、地貌、根底设施现状等; (二)项目区生态条件及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区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五)项目区权属状况; (六)项目所在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将踏勘情况现场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作为立项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方案 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及资金分配因素,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下达资
6、金 预算指标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按照审查权限报盟市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审定后的有关盟市确定的实施方案单独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章 规划设计编制及审查 第十五条 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实施的原那么,严禁先施工后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规划设计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标准(td/t1012-2000)及XX省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
7、准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提交成果前,必须征求项目区群众、当地有关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划设计审查权限上报规划设计材料,上报材料一式5份,由审查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 整。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方案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不设计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或单项工程之间预算调整不超过10%的,由
8、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要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以下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效劳; (二
9、)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 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方案和用款方案; (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重大问题的,由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10、、资金使用和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过失,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
11、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规划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一律不设标底,只设上下栏标价。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标段划分不得低于500万元。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项目整体投标。一个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中一个标。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等有关
12、部门的监督下,从 土地整治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务员不得以招标代表的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积极参与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施工,使农牧民在参与项目施工中获取收益,得到实惠。 第七章参建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必须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勘测单位 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并具备三年以上从事工程测量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丙级以上资质;地下水勘测单位具备水文地质勘察资质。 第
13、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 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工作业绩;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丙级以 上资质。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设计单位需具备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或土地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从事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工作业绩。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 (一)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区外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后才
14、能参与工作施工。严禁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在项目承担单位原件留存。 (四)施工单位在盟市、旗县确定的设备材料集中采购供应商范围目录中选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对拟参建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登记审查备案制度。拟参建单位先到盟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方可参加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凡中标的参建单位,必须到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盟市国土资源局将参建单位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组验收,行政领导、专家领衔的验收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验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