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站选址的平安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2)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铁塔运输平安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3)河道堤防平安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第十四条和陕西
2、省实施方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5)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标准(GB 50156-2023)(2023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8)通信设施保护: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9)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
3、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GB 50352-2023)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4、中央法规)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条例(2023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二十
5、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5日实施日期:2023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第二十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
6、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变。2、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中央法规)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阻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阻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阻碍
7、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撤除。(2)铁塔运输平安保护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23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
8、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平安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平安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
9、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3、河道堤防平安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中央法规)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
10、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开掘。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平安保护区。在堤防平安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平安的活动。(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
11、3修正)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3日实施日期:2022年12月02日(地方法规)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护堤地宽度: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临河、背河堤防两侧各宽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门峡库区咸阳、西安市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临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临河、背河各宽二十米。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段,临河、背河各宽十米。汉江平川段从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二)护岸地宽度:黄河、渭河宝鸡峡大坝以下河段
12、、汉江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两边从河岸边沿向外各宽三十米;三门峡库区排水干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十米,排水支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五米;(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宽度,由所在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公告。集体所有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平安保护区。黄河、渭河、汉江的堤防平安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平安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堤
13、防平安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但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平安管理的要求。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8日实施日期:202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2)
14、陕西省实施方法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4日实施日期:2022年07月14日(地方法规)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以及功能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公告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明显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标志和界桩。5、电力设施保护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
15、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阻碍电力设施平安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中央法规)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千伏米千伏米千伏米千伏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平安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海里(港内为两侧各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1日实施日期:2023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第十一条电力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