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依据: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2、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申报管理原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
3、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三、三、规范申报内容规范申报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四、四、申报程序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4、;http:/ 系统主页面系统主页面 2023/2/23 企业注册页面企业注册页面 2023/2/23 企业注册说明企业注册说明 首先选定首先选定所属辖区所属辖区:企业要选定省份、:企业要选定省份、地市和区县,缺一不可;地市和区县,缺一不可;企业编号企业编号:应为您的组织机构编码,包:应为您的组织机构编码,包括连字符“括连字符“-”共共1010位字符。请牢记此编号,今后位字符。请牢记此编号,今后登录用此编号作为用户名。登录用此编号作为用户名。密码密码:可以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可以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数字,至少数字,至少6 6位,请牢记密码,今后登录要用。位,请牢记密码,今后登录要用。
5、验证码:验证码:按照其右边提示的按照其右边提示的4 4位数字填写。位数字填写。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 确定确定。注:每个企业名称只能注册一次。如果您注册成注:每个企业名称只能注册一次。如果您注册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提示您记住,以备下次登录使用。示您记住,以备下次登录使用。2023/2/23 企业注册成功后 2023/2/23 企业业务流程页面企业业务流程页面 分别通过“打开填报表”,填写分别通过“打开填报表”,填写2 2个报表。每张报表页面都有“保存”命令钮。个报表。每张报表页面都有“保存”命令钮。报表状态全部为
6、“已填”,用户就可以“打印申报表”和“信息上报”了。报表状态全部为“已填”,用户就可以“打印申报表”和“信息上报”了。2023/2/23 一、申报单位基本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情况 链接说明链接说明 2023/2/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增加作业场所 2023/2/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增加职业病危害因素 2023/2/23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续二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续二 2023/2/23 上报信息修改 2023/2/23 申报完毕 2023/2/23 申报表界面 2023/2/23 审查期间信息上报不可修改 2023/2/23 审查备案情况 2023/2/23
7、 企业打印申报表企业打印申报表1 1-3 3 2023/2/23 企业打印申报表企业打印申报表4 4-5 5 五、变更申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其他规定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