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林大学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和XX省社会单位消防平安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学院(部)、各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平安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原消防平安委员会工作内容纳入综治委工作范畴,消防平安工作由综治委办公室履行职责。综治委是学校消防平安工作的
2、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分的职权。 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平安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消防平安职责。 第五条分管学校平安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平安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平安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消防平安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平安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平安年度工作方案、年度经费预
3、算,拟订学校消防平安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平安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根底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平安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平安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
4、)推进消防平安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催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平安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学校的消防平安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
5、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第三章消防平安管理 第八条学校以下单位(部位)是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
6、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通信、播送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等场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工程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平安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平安管理。
7、第九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平安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平安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前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方可举办。 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新建、
8、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并接受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室和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
9、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平安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购置、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标准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10、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平安规定。 第十七条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平安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平安检查;各学院(部)、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平安重点单位(
11、部位)由责任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平安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平安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平安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巡查的内容。
12、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学校消防平安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各学院(部)、各部门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对检查、巡查发现的以下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改正并催促落实。 (一
13、)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平安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
14、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及改正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平安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平安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平安年度工作方案,消防平安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