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案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各种工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工程不断增加,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标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刻不容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法(发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加强我县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总体目标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标准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根
2、本思路,从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的角度,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目前由各部门各自监督、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实现体制创新、交易标准、范围拓展、效劳提升。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体制 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勒世标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黄文,县委常委
3、、县纪委书记李林担任,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房产局、城管局、农业开发办、编办、工商局、行政效劳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效劳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行政效劳中心主任涂爱久兼任。 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指导、协调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部门或行业起草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方面的标准性文件,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及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
4、原那么,催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监管。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各监督单位制定的有关招投标交易活动的运作规那么、实施细那么和监管文件,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确认后监督执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县的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投标交易文件资料的综合备案;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等企业及其参与人员、评委专家和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受理公共资源
5、交易的咨询和投诉,监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场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统一标准的平台,对交易活动中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效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行政效劳中心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和产权交易部。原设立的有关交易机构同时撤消,其有关职能划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组建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从现有分散在各部门交易市场(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择优录用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交易效劳的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
6、察部门依法催促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并对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交易效劳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服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效劳标准的场所;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企业信息等各类
7、信息;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效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维护和管理专家评委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 四、标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 凡全县按规定依法应当招投标的以下工程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含药品、医疗设备采购)。 2、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含勘探、设计、监理)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
8、、供水、排水、园林、环卫、污水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3、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工程等。 4、公路工程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主要工程及公路建设配套的附属设施安装工程等。 5、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工程。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采矿权的工程。 6、产权交易工程。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局部产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权或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和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
9、有的产权交易。 7、林权交易工程。指林地、林木资源交易。 8、其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效劳。包括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工程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中介效劳机构的招标,公共权益与效劳(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效劳质量竞标、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XX县区摊位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根底设施养护等)的竞标交易工程。 五、明确职责,确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监督机构业务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管理等相对独立、互为衔接的分层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
10、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以下各自职责: (1)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受理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情况告知;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招标人是否依法招标,是否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2)县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
11、责全县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标准性文件、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适宜招标工程,对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提出核准或不核准的意见,实施重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专项稽查,依法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3)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具体规定、方法;代拟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法;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并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负责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和结算;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管
12、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活动过程及程序的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批核比较重大的采购工程废标决定;负责受理合同备案;负责对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定点采购工程监督管理,并根据工程需要办理审核手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等。负责全县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本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制度和方法;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审议和批准其他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选择确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交易的国有产权实施资产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
13、准或备案,确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负责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90%的降价申请;负责办理国有产权转让交割书及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房屋装饰工程建设工程及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
14、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效劳;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权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权出让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效劳;依法查处土地、矿产交易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6)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集中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效劳;依法查
15、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7)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效劳;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效劳;依法查处交通、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9)县城管局。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公共权益与效劳(出租汽车和公交线路营运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竞标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程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及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效劳;依法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10)县工商局。负责全县招投标活动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