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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卫生厅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意见.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084528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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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卫生厅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意见 各镇(街道)卫生院、计生办: 为及时掌握人口出生信息情况,认真落实人口和方案生育齐抓共管职责,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研究意见,现就我市人口卫生信息共享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紧时间开展接生信息平台录入。具备接生资质的医院要自8月18日起,通过专线(与视频会议、居民健康档案等并行)启用公共卫生综合业务平台的“妇幼保健模块,将接生信息及时录入,以便市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比对,掌握生育信息。各接生医院要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对没有方案生育有效证件要求接生人员的信息,要及时告诉当地镇(街道)计生办予以核

2、实。各镇计生办在接到有关医院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核实,最迟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通知医院进行信息录入。 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信息交流。接生医院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查看方案生育效劳手册或生育证。对没有方案生育证件要求出具医学证明的,告知申请人到户籍地的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值班医生要及时通知人口计生局或镇(街道、园区)计生办,并做好情况的登记备查。各镇计生办要安排专人,每周一和接生医院对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进行核实。 三、加强卫生防疫信息交流。各卫生防疫点在计生部门查询防疫人员登记信息时,要及时提供。 四、严格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对持生育证怀孕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各医院要查验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因特殊情形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各医院在术后三日内向人口计生局报告。 五、共同做好对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工作。计生部门需要有关接生医院提供违法生育对象出生情况时,涉及的医院要积极提供病例或出具证明;对拒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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