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业开展扶持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工程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开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力度 要把加快旅游业开展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制定年度旅游开发、建设工程方案。从2023年起,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性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扶持旅游业的开展,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业投资补贴、旅游公益设施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和有关奖励等。各镇(街道)应安排相应的旅游业开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推进
2、旅游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 对符合本区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区旅游开展总体规划的旅游工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重点旅游工程涉及的土地,进行适当提前储藏。对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注册的旅游工程,其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依据区土地储藏、开发、出让、资金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规定,属区本级留成局部,全部返还给工程所在镇(街道),用于旅游工程配套的根底设施建设。 三、加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在符合区旅游开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旅游景区(点)的道路、河道、环卫设施、供水供电、绿化、停车场及文化资源保护等公益性设施投资2023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按工程实际投资额给予
3、一次性1%的补贴。单个工程补贴额最高为20230万元。 四、促进实地型旅游产业规模经营 凡新注册的旅游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开展假设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第8条执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第9条执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第4条执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第5条执行。上述补贴,自工程建成开业起,5年内享受。对重大旅游工程,采用“一事一议方法享受优惠。 五、支持本区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 对文化、农业、工业旅游新产品的开发,依据其工程的实际投入规模,由区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一次性520万元的补贴。 六、奖励在本区旅游业开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意见由区政策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