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贮存条件;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7、生产许可证编号;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